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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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01-X-10_B/2016-041201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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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3-12-3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3〕第2号
根据云国土资复〔2012〕62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第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保山市隆阳区年产3万吨工业甲醛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辛街乡属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土地。
二、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土地21.267亩(含沟、埂),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树等。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案: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数额如下:(单位:亩、元)
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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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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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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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置
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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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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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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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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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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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年平均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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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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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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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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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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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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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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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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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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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林业局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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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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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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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隆政发〔2010〕1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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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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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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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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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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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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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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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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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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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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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款共计295743.25元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给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国有林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2000元/亩、53750元/亩(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21.267亩国有土地所涉及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国有林场需安置的人口数为5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隆阳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保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