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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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1-X-10_B/2016-041201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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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浏览量
2813
日期
2013-12-31

征收土地公告

〔2013〕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3年青阳片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第五期)征收汉庄大堡子村委会朱家一组、朱家二组、朱家三组、北排三组小堡子村委会小堡子三组、小堡子八组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6

6日以云国土资复〔2013〕350号文批准同意征收汉庄大堡子村委会朱家一组、朱家二组、朱家三组、北排三组小堡子村委会小堡子三组、小堡子八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08.008亩作为隆阳区2013年青阳片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第五期)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3年青阳片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第五期)位于城市规划区外汉庄大堡子村委会朱家一组、朱家二组、朱家三组、北排三组小堡子村委会小堡子三组、小堡子八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汉庄大堡子村委会朱家一组村民小组集体46.419亩(含沟、埂);

2、汉庄大堡子村委会朱家二组村民小组集体228.272亩(含沟、埂);

3、汉庄大堡子村委会朱家三组村民小组集体40.65亩(含沟、埂);

4、汉庄大堡子村委会北排三组村民小组集体82.888亩(含沟、埂);

5、汉庄小堡子村委会小堡子三组村民小组集体104.694亩(含沟、埂);

6、汉庄小堡子村委会小堡子八组村民小组集体5.085亩(含沟、埂)。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0倍进行补偿;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登记期限

登记地点

备注

朱家一组、朱家二组、朱家三组、北排三组

2013年7月27日

至2013年8月10日 

大堡子村委会

 

小堡子三组、小堡子八组

小堡子村委会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