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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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1-X-10_A/2016-0412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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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2-31

征收土地公告

〔2013〕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收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第十一居民小组,廖官社区第三、第四居民小组,永昌社区吴安屯小区,白塔社区马家庄居民小组,沈官社区第八、第九居民小组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沙滩、小汉营居民小组汉庄沈家委会下马第四、第五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9

30日以云国土资复〔2013〕567号文批准同意征收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第十一居民小组,廖官社区第三、第四居民小组,永昌社区吴安屯小区,白塔社区马家庄居民小组,沈官社区第八、第九居民小组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沙滩、小汉营居民小组汉庄沈家委会下马第四、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60.798亩作为隆阳区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第十一居民小组,廖官社区第三、第四居民小组,永昌社区吴安屯小区,白塔社区马家庄居民小组,沈官社区第八、第九居民小组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沙滩、小汉营居民小组汉庄沈家委会下马第四、第五村民小组集体。(附:征地地形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一居民小组集体 48.713亩(含沟、埂);

2、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体 50.848亩(含沟、埂);

3、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集体32.936亩(含沟、埂);

4、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四居民小组集体 28.239亩(含沟、埂);

5、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五居民小组集体80.956亩(含沟、埂);

6、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十居民小组集体19.217亩(含沟、埂);

7、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十一居民小组集体3.351亩(含沟、埂);

8、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集体11.995亩(含沟、埂);

9、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第四居民小组集体19.793亩(含沟、埂);

10、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第八居民小组集体16.648亩(含沟、埂);

11、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第九居民小组集体17.298亩(含沟、埂);

12、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社区吴安屯小区集体21.968亩(含沟、埂);

13、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社区马家庄居民小组集体16.323亩(含沟、埂);

14、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沙滩居民小组集体4.717亩(含沟、埂);

15、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小汉营居民小组集体30.833亩(含沟、埂);

16、汉庄镇处沈家村委会下马第四村民小组集体88.71亩(含沟、埂);

17、汉庄镇处沈家村委会下马第五村民小组集体68.253亩(含沟、埂)。

本次合计征收永昌街道办事处红花社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第十一居民小组,廖官社区第三、第四居民小组,永昌社区吴安屯小区,白塔社区马家庄居民小组,沈官社区第八、第九居民小组兰城街道办事处王官社区沙滩、小汉营居民小组汉庄沈家村委会下马第四、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60.798亩(含沟、埂)。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登记期限

登记地点

备注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第十一居民小组

2013年11月6日

至11月20日 

红花社区

 

第三、第四居民小组

廖官社区

 

第八、第九居民小组

沈官社区

 

马家庄居民小组

白塔社区

 

吴安屯小区

永昌社区

 

沙滩、小汉营居民小组

王官社区

 

下马第四、第五村民小组

沈家村委会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