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 索引号
- 01525694-9-/2024-0227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供销社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2-27
第一条 为促进本单位依法行政,保证本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由2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