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索引号
- 01525724-7-/2020-113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1-30
解读《云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帮助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规定》的出台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均从法治理念的高度提出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国务院2019年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2月,省人民政府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省水利厅一直以来没有系统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件,先后出台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云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仅仅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和合法性审查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随着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的不断提升,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显现: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不够健全、规范;二是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因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水利,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依据新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新修订的《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标任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章39条,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法定程序、执行与监督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并分章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关于提高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为切实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保障《规定》能得以顺利有效实施,《规定》明确两项具体规定。一是加强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和第三十二条“厅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省水利厅统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省水利厅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完善调职、离职、辞职、退休等不影响责任追究的机制”,并明确了处分的具体情形。
四、涉及范围
编制、调整或者修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位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决定国家或者省级规划外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制定重大水利改革创新政策、措施;制定和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五、执行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
六、注意事项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原文: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