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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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24-7-/2019-013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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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1-31

云南省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为规范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水利发展目标无偿补助下级,由州(市)按照省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具体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中低产田地改造和水土保持重点小流域治理等资金。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级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具体项目,由各州(市)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水利专项资金。对于全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项目分配法。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科学分配。水利专项资金以因素法为主要分配方式,科学合理设置分配因素,优化资金分配流程,确保科学配置财政资源。

(二)公平公正。分配因素选取具有客观公正性、普遍适用性和量化可比性的量化指标和权重,确保各州(市)获得水利专项资金的机会公平、公正。

(三)讲求绩效。因素法以绩效为导向分配资金,绩效评价应贯穿于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

(四)规范透明。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流程办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州(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依据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组织编报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提前一年纳入项目库,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选取与实现目标、工作任务等密切相关的专用指标和受益地区财力水平、相关人口规模等通用指标。具体因素选取及权重如下:

(一)小型农田水利项目:

1.县级行政区数量(权重20%),以最新云南省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耕地面积(权重30%),以最新云南省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地区倾斜(30%),以贫困县、边境县为依据。

4.绩效因素(权重20%),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

1.人饮基础因素(50%),以供水人口数为依据。

2.地区倾斜(权重30%),以贫困人口数为依据。

3.绩效因素(20%),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水土保持重点小流域治理项目:

1.土壤侵蚀量因素(权重80%),以土壤侵蚀量为依据。

2.绩效因素(权重20%),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四)中低产田地改造项目:

1. 县级行政区数量(权重20%),以最新云南省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耕地面积(权重20%),以最新云南省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特色产业发展(权重30%),以高原特色产业发展规模和效益为依据。

4.绩效因素(权重30%),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 省水利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明确水利专项资金各块占比,并于水利专项资金下达前印发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应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任务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各州(市)水利、财政部门要根据水利专项资金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实施项目滚动管理。州县水利、财政部门应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安排水利专项资金项目时从审核通过的项目库中遴选项目组织实施。对拟于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审批完毕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纳入项目库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州市、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或水利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水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水利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不符的支出,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州(市)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县(市、区)或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各级水利部门、中低改办应当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第十二条 各州市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水利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是水利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和细化水利专项资金定量和定性的绩效目标,并依据绩效目标设定具体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各地应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绩效管理。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在资金使用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绩效目标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支出执行情况,按照确定的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绩效评价成果。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绩效自评成果,及时组织绩效评价抽查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予以通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各地要主动配合好上级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按时按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省级要加强对各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情况督促整改。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抽查、随机抽查、全过程跟踪检查等。对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对因违规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下一年度省级相关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中低改办要切实承担起分配到地区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排、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条 水利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及时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内容,主动接受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水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转自保山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