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1525724-7-/2018-0516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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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8-05-16
解读《保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安排部署,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保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意见》出台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过问河长制推进情况。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及时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联合10部委召开贯彻落实《意见》视频会议,部署安排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我省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编制省级实施意见,以比中央明确的时间提前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目标,加快推行河长制工作。
(二)全面推行河长制是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的迫切需要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是生态建设的迫切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主要任务,全面建立了河长制体系,建立了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了考核监督体系,明确了全面落实推进要求,《实施意见》共六大方面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体要求
一是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库渠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库渠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把保山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东南亚辐射中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以治理规划和治理方案为推手,落实各级河长职责,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二是加强岸线管理保护。组织编制保山市河湖库渠水域岸线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库渠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对河道定期不定期开展清淤疏浚,恢复河湖库渠行洪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库渠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确保《保山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水质目标如期实现。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库渠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的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库渠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六是加强执法监管。加大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
一是建立河长制领导小组,建立以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市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利、环境保护的副市长分别担任,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市水文水资源局主要领导组成。二是实行四级河长制,全市河湖库渠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设立河长,由村级组织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分别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及村级组织负责同志担任。河湖库渠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三是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进河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河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河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河长:各级河长是组织领导相应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作为,建立现场规章制度,对相应河湖库渠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协调督促开展治理、修复、保护等工作,确保河湖库渠治理、管理、保护到位。市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工作。市、县(市、区)级河长全面负责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推进,组织制定相应河湖库渠河长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河湖库渠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相应河湖库渠的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检查、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开展量化考核。乡(镇、街道)、村(社区)河长职责由所在县(市、区)予以明确细化。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总督查、副总督查交办的事项以及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市级联系部门:是联系河湖库渠的市级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协助市级河长做好联系河湖库渠治理推进的日常联络、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四是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协调水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旅游发展、工商和水文水资源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全面督查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建立验收制度,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
(四)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一是建立河湖库渠分类分级名录,根据河湖库渠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因素,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及河湖库渠名录。二是建立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河湖库渠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湖库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应急监测机制。加强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库渠监管网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三是建立信息系统平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建立全市河湖库渠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河湖库渠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应急指挥数字化管理。建立河湖库渠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库渠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质监测、水域岸线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考核监督体系
一是建立分级督查体系,全面建立市、县(市、区)分级督查体系,分别由党委副书记任总督察,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查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二是建立责任考核体系,建立河长制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针对不同河湖库渠,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成员单位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对乡(镇、街道)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考核;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对村(社区)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考核。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库渠下级河长进行考核。将河长制年度目标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的综合考核,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建立河长激励问责机制,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地方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加强宣传舆论引导,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特别是要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河湖库渠保护管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
(六)全面落实推进
一是坚定目标抓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要求,加快河长制推进,2017 年底要实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市、县(市、区)要抓紧召开河长制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抓紧出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作方案,组建机构,细化任务,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监督体系,确保 2017 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二是督导检查抓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联系牵头部门,要建立河长制工作推进的督导检查机制,全面加强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
最后,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月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河长报告。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 月 30 日前将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三、预期成效
2017 年 12 月底,全面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基本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机制。到 2020 年,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湖美目标。重要江河湖库渠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87%,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到 73%以上。消除保山中心城市红花河、城北防洪河、西大沟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来源: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马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