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鸿超在禁止区域挖砂、采石案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24-7-06_C/2017-122203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隆 水罚字〔2017〕 05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7-07
隆阳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隆水罚字〔2017〕05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徐鸿超
家庭住址: 隆阳区西邑乡大湾村委会
身份证号: 533001********2754 联系电话: 1357757****
当事人 在禁止区域挖砂、采石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徐鸿超在东河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挖砂、采石816立方米,供应云南佳华建筑有限公司协议价28元/立方米,共计违法所得2284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取证照片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勘查笔录1份;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在禁止区域挖砂、采石 的行为,已违反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之规定,依据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捌佰肆拾捌元(¥22848.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 隆阳区水务局财务室 ,地址 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17年7月5日
送达日期: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