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索引号
- 01525696-5-/2022-0817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8-17
隆阳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审计局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审计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区审计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审计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信息发布机关。审计局办公室是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审计局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审计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审计局各办公室及各股室职能。
(二)局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审计结果公告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更新。
(二)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的政务公开作用。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审计局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审计局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计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审计局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审计局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审计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审计局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审计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