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非烟”的不期而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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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9-3 -16_A/2016-121906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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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7-12

7月6日,我和派出所的同事联合西邑乡烟草专卖所工作人员在西邑乡永信集镇查处了一起非法运输成品卷烟案件,现场查获外地编码卷烟200条,有效维护了辖区卷烟销售市场秩序。

当日早晨,我接到所长电话称:“现有一辆货车拉着几件卷烟朝永信街方向驶来,车牌为云MHXXXX,你赶快查询车辆详细情况,穿戴好装备约上两个弟兄到街上依法截停盘查,我从西邑社区赶回来”。经查询,该车为蓝色小卡车,登记所有人为辖区某村付某某,抄下了车主电话号码,戴好单警装备和执法记录仪,我就带着所里的小卢、小段出发前往街上堵截。刚走到路口,看见一辆蓝色的货车正停在派出所旁的交岔路口,货箱上拉着几吨肥料,我刻意看了牌照,没想到恰巧就是我们要盘查的车辆,顿时心里既高兴又紧张。

我一边想着,一边快速来到该货车旁,可是车辆门窗紧锁,驾驶室空无一人,透过窗户隐约看到几个用塑料布包裹的大纸箱堆放在副驾驶位和休息位上,经走访周边商户得知,驾驶员到农贸市场赶集去了,刚去了一会。与所长汇报情况后,我们电话联系了驾驶员,要求其配合警方检查车辆。

随后,一男子(付某某,30岁左右)急匆匆地跑过来,说是车辆是他的,他是一名经销商,车上放着30条卷烟,准备带回村里零售,付某某说自己具备合法销售资质。口说无凭,我们打开车门,从该车上搬下了三个纸箱,经现场清点,有红河牌、红山茶牌卷烟200条。这时,所长和乡烟草专卖所的同志也赶到了现场。

经烟草专卖所工作人员查明:付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下,非法运输外地编码卷烟200条,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

目前,此案已移交西邑乡烟草专卖所处理。

警方提示: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未经烟草专卖部门允许,私自运输烟草专卖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