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木材不是你想运想运就能运
- 索引号
- 01525689-3 -16_A/2016-121904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公安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5-11
2016年5月7日,瓦马派出所在辖区开展路检路查时,查获一辆非法运输木材车辆。
当日15时50分许,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瓦片线三界桥路段开展路检路查,一辆车牌号为云M*****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满载木材路经查缉点,民警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摩托车后斗上装有大量木材,民警要求驾驶员范某某,出示相关木材运输证,但范某某无法出示相关证件。
随后,派出所依法将该案移交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杨柳中队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经查,该案查获的木材为冷杉,涉案价值约四千四百余元。
民警提示: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二条跨县运输下列木材的,应当到起运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检疫、运输证;运输出省的,应当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检疫、出省运输证:
(一)原木、锯材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但木竹藤家具成品、工艺品、纸浆除外;
(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运输树皮、竹材、木片、树根、野生树木的,应当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内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还应当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省运输证明。
个人凭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搬迁证明,可以携带五立方米以下的自有旧房料和木(竹)制成品,免办木材运输证。
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