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25689-3 -/2019-072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公安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7-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书面形式(信件、数据电文),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安局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公安局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公安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要明确,内容不明确的,公安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公安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公安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公安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公安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安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公安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安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公安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公安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公安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公安局不予公开。经公安局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公安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公安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公安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公安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安局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公安局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公安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安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依申请办理流程图

       3.答复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