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索引号
01525689-3/20240117-0001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公安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1-17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准确认定公文标识公开属性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局机关在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隆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隆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1.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2.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3.凡属本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4.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或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发布”。

5.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二、严格执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局机关各股室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公文公开属性审批,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公文制作股室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分管领导对拟稿股室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该公文公开属性。

(二)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三)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字样的公文,由办公室将该公文转网络信息股通过区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三、强化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认定监督检查

做好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局警令部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把关,对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此件删减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同时,要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