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相关政策
- 索引号
- 01525722-0-30/2017-0912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9-12
一、法律依据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二、具体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四、审核流程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审核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收购资格有效期
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