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关于地震部门职能的规定
- 索引号
- 43270774-7-/2019-0216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2-16
防震减灾工作法定职能分解(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关于地震部门职能的规定
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关于地震部门职能的规定
序号
| 管理职能
| 法律规定
| 责任主体
|
1
| 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的分解与督促落实
| 第五条
| 各级地震部门
|
2
| 承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 第六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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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与实施
|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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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的制定
| 第十八条第二款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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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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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火山活动监测预测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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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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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
| 第二十五条
| 各级地震部门
|
9
| 地震预测的管理
| 第二十六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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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
| 第二十七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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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震情会商
| 第二十八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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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提出与实施
| 第三十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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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及为指挥抗震救灾服务
| 第三十一条
| 省以上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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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余震监测、震后趋势判定以及地震资料和信息的管理
| 第三十二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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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行政许可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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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震区划图的编制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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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与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省以上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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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震小区划图的审定
| 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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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督促
|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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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
|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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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来华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
| 第五十七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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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
|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省以上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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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复核
|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省以上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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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七十六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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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的实施
|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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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有关民事责任的实施
| 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
| 各级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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