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
- 43270774-7-30/2016-1214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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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14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继续深入推进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点工程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3〕74号),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积极有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保山地处印度板块与欧亚板块碰撞带缅甸弧形构造的东缘,地质构造复杂,新构造与现代构造运动强烈,是一个地震多发区,地震具有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灾害重的特点。当前,云南地区已进入新一轮强震活跃期,保山作为地震重点危险区之一,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严格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思想,把抗震设防要求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市内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建设工程在立项和规划选址时,必须到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地震窗口进行抗震设防审批。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建设工程要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工作措施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工业信息化委、审计、法制等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协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市、县(区)法制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法制执法程序,认真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执法检查,并监督各相关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要审查是否具备抗震设防要求、是否有地震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缺少抗震设防内容的,必须要求建设工程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项目的所需经费,要纳入总投资进行预算。
(三)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将地震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的审批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要件。市、县(区)规委会要将地震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在进行项目规划评审时,地震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提出意见,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牵头承办“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要将地震部门的审批意见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全套文件作为必备要件予以审查。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要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否则不予批复。建设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会同地震部门验收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抗震设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组织抗震设计图纸审查。对未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及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基本管理程序和“统一接件、分送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三级联动、限时办结”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并联审批内容,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确保每个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顺利进行。
(七)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地震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八)监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九)市、县(区)审计部门要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十)市、县(区)工业信息化部门要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督促所辖各类工矿企业办理抗震设防审批手续,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市、县(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地震、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到基本建设每个环节,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对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的工程项目或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二)市、县(区)地震及新闻媒体单位要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抗震设防意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