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隆阳区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隆政办规〔2023〕1号)
- 索引号
- 01525724-7/2023040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水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4-07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隆阳区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12号)规定,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12号),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相抵触,已不适应当前河道管理工作需要。
经第六届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12号)。废止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隆阳区所辖河道进行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