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04

索引号
01525724-7/20230711-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水务局
公开目录
水利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7-11

隆阳区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罚字〔2023〕04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保山市隆阳区大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 保山市隆阳区大官庙社区  

你(单位)在 2020年6月开始在北庙水库中干渠上面(大官庙社区玉泉池下段)建设长廊结构青瓦房的违法建筑物,占用北庙水库中干渠水利设施,长:102.8米、宽:6.4米,面积657.9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取证照片1份;2.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云南今禹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提供的主线路和弃渣场变更图文资料1份。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如提出陈述申辩,填写对陈述申辩的处理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十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五十三 条第 款第( )项及水利部办公厅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中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给予 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水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山市隆阳区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175号账号:530017****105030****。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