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03
- 索引号
- 01525724-7/2023071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水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7-11
隆阳区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水罚字〔2023〕03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云南保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93号
你(单位)在 云南保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建设保山至泸水高速公路时,在实际建设中,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实际实施时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路段共计9段,长度28.56公里,占总长比例36.87%;弃渣场原审批共有27个,实际有28个,按原审批使用的有4个,变更的有23个,新增1个;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面积是127.78公顷,实际占用是118.62公顷,原批复的弃渣方量1066.17万立方米,实际弃渣方量1343.49万立方米。变更的23个和新增的1个占地总面积为96.87公顷,弃渣总量1044.64万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取证照片1份;2.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云南今禹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提供的主线路和弃渣场变更图文资料1份。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如提出陈述申辩,填写对陈述申辩的处理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 二十五 条第 三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 五十三 条第 款第( 二 )项及水利部办公厅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中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给予 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的水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山市隆阳区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175号。账号:530017****105030****。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23年7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