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01

索引号
01525724-7/20230529-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水务局
公开目录
水利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5-29

隆阳区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罚字〔2023〕0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蒋朝斌

住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吾来村   

经查,你(单位)在 2023年1月13日至3月1日,使用2台挖掘机,在潞江镇丛岗村芭蕉林怒江沙滩)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时间总的为46天,现场勘测采砂区域为长方形,长度为96米、宽度为24米、深度为1.2米,开采砂方量为2764.8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取证照片1份(3页,共6张照片)2.调查询问笔录4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如提出陈述申辩,填写对陈述申辩的处理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十四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四十二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给予 罚款人民币元整(¥30000.00) 水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山市隆阳区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175号账号:5300172****05030****。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235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