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救助管理站关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695-7-/2020-0109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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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1-09

一、政策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于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签发国务院第381号令、于2003年8月1日施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03年7月24日,民政部发布第24号部令,2003年8月1日施行。

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三、救助对象判定

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特困儿童;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可以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四、救助原则

救助管理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救助,都要无偿提供救助。坚持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施行不同的救助方法,区分不同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五、救助方式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社区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流出地的,提供乘车凭证。

六、救助条件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 随身物品的情况。

七、救助时限

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护送安置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九、终止救助

指受助人员具备以下情形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救助服务,要求其离站的情形。包括:(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4)骗取救助的;(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