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保局关于陆国富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6-1228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28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6]04号
陆国富 :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隆阳区辛街乡小田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陆国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砂石场开采建筑用石。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我局于2016 年 12月 2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隆 环罚告字[2016]0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6 年12 月27 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万零贰佰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2510021229026400786
2、 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