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8-011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9-18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17]08号
闽南瓷砖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自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导致边界噪声超标排放,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17 年9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隆 环罚告字[2017]0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7年9月16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仟柒佰陆拾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
2、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9月16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