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5号)

索引号
01525649-8-10_C/2018-0112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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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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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12-30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7]15号

保山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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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路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12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等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17 122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隆 环罚告字[2017]1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71230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拾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

2、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2月30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