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7-0307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3-07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隆 环改字[2017]02号
袁宗畴 :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隆阳区汉庄镇盛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宗畴 _
我局于 2017 年 3 月 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砂石场,开采建筑用砂。
有 现场照片、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 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你(单位)于 2017 年 3 月 7 日之前 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补办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3月7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