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3号)

索引号
01525649-8-10_C/2017-121903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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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7-11-23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7]13号

保山市勤丰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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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隆阳区西邑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显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9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项目2015年开工建设,2016年4月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2、排污口设置杂乱;

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检测报告 等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17 92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隆 环罚告字[2017]1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7929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叄拾壹万伍仟元整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

2、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1月23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