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0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7-121903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9-20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7]10号
保山市隆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汉庄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隆阳区汉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加生身份证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有 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等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 年 9月 9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隆 环罚告字[2017]1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7 年 9 月 16 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仟壹佰肆拾捌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25100********400786
2、 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9月20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