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3101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18
第一条 为推进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各股室、大队和监测站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股室、大队和监测站、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股室、大队和监测站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推进决策公开。
2.推进执行公开。
3.推进管理公开。
4.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5.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公开。
6.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
7.回应社会关注。
8.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2.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3.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股室、大队和监测站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媒体;
4.门户网站;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自然法宣股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股室、大队和监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本单位对各股室、大队和监测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股室、大队和监测应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股室、大队和监测应了解我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