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城街道社区及小区(小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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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694964-/2021-083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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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兰办发〔20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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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在基层的方针政策,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三资”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建设廉洁高效服务型的基层组织,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条例》《保山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保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样本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兰城街道社区及小区(小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城街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所有社区及小区(小组),并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

第三条 在社区“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社区及小区(小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社区及小区(小组)取消原有银行账户,由代管中心开设独立账户,所有集体资金委托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管中心)进行代管,代管中心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挪用其资金。

第四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其资金。

第五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等;

(二)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四)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社区及小区(小组)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社区财务工作计划

第六条 对社区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社区“两委”年初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编制全年财务预算计划,财务预决算计划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实施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行单独预决算。年度内,社区按照财务工作计划开展财务收支工作,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年度预算方案由社区“两委”提出,经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实施。年终要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社区及小区(小组)集体资金收支管理

第八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原则上取消备用金制度,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如因特殊情况需预支备用金的,按照《保山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中第六条规定执行,并报请挂社区领导和分管代管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预拨。

第九条 社区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贪污、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平调、挪用社区资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虚收虚支,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收入管理

(一)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形成的集体经营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加强票据管理。社区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专用票据,建立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杜绝“白条”抵库。社区、小区(小组)集体的收款票据由代管中心统一领购并保管,社区报账员每次领用一本,用毕,经代管中心审核无误后再领用,应做到前清后领。代管中心应对收款票据的领用、核销进行登记。收据使用必须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限修改一次。收款收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印章。

(三)社区及小组所有收入必须于收到之日起3日内存入代管中心代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3日内存入代管中心的,社区或小区(小组)需报情况说明到代管中心备查。社区财务人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

(一)社区及小区(小组)集体资金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先审批后使用,且实行社区书记(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社区监委会主任负责监督。

(二)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资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三)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得产生值班费、加班费、接待费,严禁公款吃喝送礼。严禁动用集体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送礼金、礼物或宴请等,否则所支费用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四)社区及小区(小组)在发放误工费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误工费发放标准,并经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区“两委”成员不得报领误工费,社区党员在参加党员大会等应尽党员义务的活动中不得领取误工费,小区(小组)误工费支出由社区严格把关。

(五)社区通过积极谋划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工作取得的经营性收入,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隆(隆农联发〔2021〕4号)文件执行,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规定,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允许从当年社区集体经营性收入中拿出不超过10%的资金作为对社区干部的创收奖励,当年奖励最高额度不得高于街道新录用二级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福利费可用于对因病、因灾、因残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存在返贫风险的集体成员进行帮扶救助。具体分配方案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实施。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六)小区(小组)集体资金支出审批要求(上级拨付的专项或项目资金除外): 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小组长签字,并报监委会主任、社区主任(书记)审核签字;3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出,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审核决定,由经办人、证明人、小组长签字,并报社区“两委”审核后,由监委会主任、社区主任(书记)签字;10000元以上的支出,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审核决定,由经办人、证明人、小组长签字,报社区“两委”审核后,由监委会主任、社区主任(书记)签字。

(七)社区集体资金支出审批要求(上级拨付的专项或项目资金除外)

1.凡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社区监委会审核后由监委会主任签字认可,社区主任(书记)审批签字后,报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初审后报街道挂社区领导审核签字(涉及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的,由街道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2.凡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元至5000元的(含5000元),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社区监委会审核后由监委会主任签字认可,社区主任(书记)审批签字后,报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初审后由街道挂社区领导和分管代管中心领导审核签字。

3.凡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附“四议两公开”相关材料,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签章,社区监委会审核后由监委会主任签字认可,社区主任(书记)审批签字后,报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初审后由街道挂社区领导和分管代管中心领导审核签字。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2万元以下(含2万元)按照“四议两公开”执行;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询价、市场调查以及可行性分析后,按“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20万元以上至60万元(含60万元)的项目,通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议标,也可委托第三方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建设工程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在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通过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议标,也可委托第三方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限额以上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七)一律不允许将同一事项开支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据分别报账,未经审核和审批同意的开支,一律不得入账。

第十二条 社区及小组所有集体资金收支活动,一律由社区报账员办理收支结算手续,其他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

第十三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集体资金预拨款办理程序。

(一)办理本社区及小区(小组)公务需要预拨款的,由社区或小区(小组)出具预拨款申请书,申请书中注明拨款资金金额、用途等信息,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并由居民代表(小区、小组涉及)、社区主任(书记)、监委主任签字审批后,报代管中心初审,初审后由挂社区领导、分管代管中心领导逐级在拨款申请书上签字后到代管中心办理拨款。

(二)各社区及小区(小组)在事务办理完毕10日内到代管中心进行核账,超10日不进行核账的社区或小组,向代管中心提交情况说明,报请代管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延期核账,如不按期核账超1个月又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或小区(小组),代管中心及时冻结该社区或小区(小组)账户,待核账后解冻账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实行账务月报制,每月对上个月的支出进行报账处理。报账员要对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认真审核。对手续不齐全的票据一律拒收,严禁出现白条抵库情况。

第四章 社区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都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单位价值虽在10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大批使用的同类物资可列为固定资产。其余作为低值易耗品,并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备查。

第十六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财产物资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入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

第十七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每年年终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盘亏,查明原因,调整账面,使账实相符。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进行赔偿。保管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财产物资进行承包、出租、出借时,要签订协议或合同,相应收取承包金、租金等。

第五章 社区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监委会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义务。

(一)监委会职责

1.督促社区建立健全居民自治各项制度,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经济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检查督促社区及小区(小组)落实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3.监督社区及小区(小组)相关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

4.检查监督社区及小区(小组)实行党务、居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检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5.反映居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社区及小区(小组)及时办理。

6.主持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对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受理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事项。

7.负责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以及社区党组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二)监委会工作权限

1.知情权。列席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两委”会议等,了解掌握居务决策、管理、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居民反映强烈的居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小区(小组)事务和居务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审核权。对居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核,对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小区(小组)“三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核。

4.建议权。向社区、小区(小组)两级提出居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提出建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居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社区及小区(小组)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评议权。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对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居民或社区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 次。

(三)监委会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认真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以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监督事项。

3.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纪工委的业务指导,配合做好本社区的检查监督及整改工作。

4.积极参加社区、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5.与居民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6. 模范遵守居民公约,做居民的楷模。

(四)监委会在审核财务支出过程中认为不能过账的原始凭证,应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将单据退还报账员处理;对财务有争议或监委会成员因辞职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履职的,由社区书记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监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予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

(一)公开内容。社区社会发展规划、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以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各种费用收缴管理、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各业承包和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时间。原则上每月公开一次,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公开。每月1日至10日张榜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公布内容至少保留7天。

(三)公开方式。社区及小区(小组)根据集体资金收支情况按期准备好需要公开的材料,报社区监委会审核后进行公开。财务公开以公示栏为主,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四)监委会、居民代表要及时收集、整理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并及时汇总上报街道纪工委和代管中心。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是记录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档案之一。

第二十二条 代管中心应加强对社区及小区(小组)财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对各社区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妥善保管。代管中心代管社区及小区(小组)财务形成的财务会计档案其所有权属于社区及小区(小组),代管中心应与社区及小区(小组)协商一致,定期将财务会计档案交还社区及小区(小组)自行保管。代管中心保管社区及小区(小组)会计档案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七章 社区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社区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情况,资金来源运用是否合理,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违纪现象,有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社区干部任期届满或中途因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由街道向区级相关部门汇报,并按照区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清理移交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八章 “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社区和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按照要“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来决策实施。

(一)党支部提议。社区党支部书记认为需要开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向社区“两委”会上提议;其他“两委”班子成员认为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某一项工作需要上会研究的,应先向书记提议,再向社区“两委”会上提议。

(二)“两委”会商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组织并主持“两委”班子成员商议事情的联席会议,并由会前提议上会讨论的班子成员向会议作出议题说明,然后让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最后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行集体决定。

(三)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区“两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要经过党员大会进行审议。审议形式为:(1)支部书记向会议提出社区“两委”讨论的事项,(2)参会党员以党小组分开讨论,(3)以党小组汇报讨论结果,(4)全体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四)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通过支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再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决议的程序为:(1)支部或社区主要领导向居民代表汇报支部所审议通过的事情,(2)居民代表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3)就支部审议通过的事情进行表决。

(五)决策过程公开。经过“四议”所决定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将实施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哪些问题,下阶段如何发展,让广大群众对该项工作有充分了解。

(六)实施结果公开。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将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全方位向公众公开。公开的形式为会议、公开栏、广播、网络、报刊等。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保证核账单据的真实性,对报销单据负责。社区对小区(小组)财务负主要监督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小组及时上报代管中心和街道纪工委。街道代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重点抽查社区及小区(小组)财务公开是否到位及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社区及小区(小组)相关人员或居民群众对社区财务存在异议或质疑的,可由民主理财小组对相关财务进行清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街道组织纪工委、组织办、代管中心等部门联合进行核查,并视情况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此件发布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