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781694964-/2019-043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4-30
各部门、各社区:
为进一步深化街道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落实采购人街道采购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街道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约束,提升街道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按照《隆阳区财政局关于全面建立预算单位街道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隆财采〔2019〕94号)《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保财采〔2019〕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街道采购行为,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维护公平交易,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
2019年4月28日
隆阳区兰城街道政府采购活动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居委会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要求,结合兰城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是指兰城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采购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年终追加预算资金、各级补助专款、自筹资金等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城街道办事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以及20万元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均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入政府采购平台审批采购。
第五条 内控管理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
(二)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
(三)权利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厉行节约,同等质量下价格优先原则;
(六)注重实效和服务质量原则。
第六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七条 为切实规范兰城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能力,兰城街道办事处成立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党政办主任、各中心主任及各社区书记、主任担任,下设办公室在财务室,由分管财务的领导任采购办主任,财务室及党政办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整个过程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条 兰城街道采购内控办主要职责:负责配合采购部门(社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收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审核、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手续;组织、监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采购项目费用的结算;采购内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业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规定组织实施采购。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兰城街道政府采购内控采购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部门采购目录内3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委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议标,也可委托第三方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3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包括社区)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共同进行询价和市场调查,每次询价不低于3家,并根据各家报价情况组织谈判,填写《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采购内审表》,报办事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项目除外。
(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委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议标,也可委托第三方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包括社区)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共同进行询价和市场调查,每次询价不低于3家,并根据各家报价情况填写《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采购内审表》,报办事处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批准进行,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项目除外。
(三)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通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议标,也可委托第三方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建设工程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通过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议标,也可委托第三方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四)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限额标准,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五)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章 预算编制环节
第十一条 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第十二条 采购形式的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为分散采购项目;无法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的采购就当在采购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不得将公开招标 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编制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财政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制订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十六条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同时采购需求部门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针对采购行为要进行采购计划和前期询价准备,提供需要采购货物的使用要求和配置,在规定时间内报财务室。
第十七条 财务室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及辖区内各社区采购需求进行按月登记,财务室将各部门采购需求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采购计划,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物品按照“比质比价、货比3家”的询价原则,严格按照内控制度采购,确保透明公开,降低采购成本。具体采购时,由采购需求部门(社区)、党政办、涉及的分管领导、财务室以及街道纪工委组成采购小组按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经班子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财务室负责按照隆阳区财政局采购工作相关规定文件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并进行系统登记上报。同时,负责认真审核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验收检查、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必须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需由采购需求部门(社区)负责人、党政办、财务室会同街道纪工委对所购货物进行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验收人员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采购实施部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购中标通知书;
(二)采购合同;
(三)采购商品验收报告或签收单;
(四)政府采购备案审批表;
(五)正规完税发票及其明细表;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政府采购其它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需求,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工委书记、党政办、财务室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机制,加强对采购物业各个环节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在纪工委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结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二十三条 采购内控办按照本年度采购情况按月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基础台账,健全政府采购活动档案,及时记录政府采购项目询价情况、计划申报、采购招投标、中标单位和合同签订以及验收等采购活动进展情况。采购项目全部结束后,由采购实施部门将采购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归档内容包括:采购项目会议纪要、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采购项目验收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各环节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强化对专兼职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方面的培训,强化依法采购意识。
第二十六条 兰城街道采购领导小组每年对兰城街道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城街道办事处采购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