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781694964-04_H/2018-0608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1-22
兰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兰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经兰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现将兰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1月19日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一条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二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算。实施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预决算编制程序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三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四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五条 预算一经批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居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社区
居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任免,应当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经选举产生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
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荐产生。
第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根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
第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民主理财决定或者意见应当经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四条 财务公开是社区居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务公开应严格遵守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财务公开上墙前应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并签字;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公布栏旁设意见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原则上是每季度公开一次,每月20日至2 5日为报账日,4月份、7月份、10月份、次年1月份的1 0日为每个季度的财务公开日,11日各社区将财务公开的照片分别报给街道纪工委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如不公示上报,街道纪工委将追究相关责任,每次公示期为7天。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钱、账、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出纳员管理。社区集体出纳员管钱不用钱(即不办理本组织的物资购买业务)、会计管账不管钱。
第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贪污、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平调、拉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虚收虚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社区集体的收款票据由会计员向主管部门领购并保管,出纳员向会计员领用,每次领用一本,用毕,经会计员审核无误后再领用,应做到前清后领。会计员应对收款票据的领用、核销进行登记。
出纳员以外的任何人员都不得擅自插手现金的收取、支付和保管。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代收的,要事先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代收人员应在自收到款项的十日内将收款票据和所收的款项如数交给出纳员,不得以费用单据抵现金移交。
第四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出纳员收取或支付资金,应当于收款当日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现金和存款日记账,不得将多张凭证合并登记。出纳员日库存现金数量应控制在1000元之内,超出的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
第五条 社区集体的各项开支,应取得合法的凭证,由经办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明、会计员审核后,提交财务负责人批准、出纳员方可付款。不符合规定和没有经办人、证明人签章的单据,财务负责人不予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的单据,出纳员不得付款,否则,追究财务负责人或出纳员的责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审批财务开支,超出财务计划的开支,应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附社区民代表会议决议,方可进行审批付款,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社区集体应当按月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进行集中审核过账。出纳员应提出本期所有的原始凭证,经社区财务监督小组集体审核通过,盖上“审核同意报账章”后,移给会计员做账。财务监督小组审核认为不能过账的原始凭证,应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将单据退还出纳员处理;有关人员认为可以过账的,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居民代表会议确认为不合理开支事项的,其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负责人应负责追缴现金。出纳员不得以被退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否则,按白条抵库论处。没有正当理由,社区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不予审核、不给盖章,否则按滥用职权论处。
第八条 社区集体会计员和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应当按月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进行盘存清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随时盘存清查,盘存清查发现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社区主任和办事处主管部门报告,不报告的,不予免除责任。
第九条 社区集体不准出借资金。办理本组织公务需要预支预付资金的,要事先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并在事务办理完毕十日内结算报账。严禁社区干部借支,社区干部领取报酬,应由会计员统一造册,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发放。本组织社区居民遇特殊情况向集体借款,应事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酌情适量借给,借款人要出具借条、附社区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方可审批付款,否则,追究审批人和出纳员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属于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罢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一条 社区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资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第二条 社区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社区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一)凡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并盖专用章,社区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初审后报街道挂社区领导审批签字(涉及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的,由街道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
(二)凡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00元--10000元的(含10000元),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两委班子审核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由经手人、证明人、社区集体财务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并盖专用章,报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初审后由街道挂社区领导和街道分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导审批签字;
(三)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由经手人、证明人、社区集体财务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并盖专用章,报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初审后由街道挂社区领导、街道分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导、办事处主任三级级审批签字;
(四)凡涉及社区经济发展、社区社会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社区事务管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保障、社区集体资产处置等七大方面的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附“四议两公开”相关材料,由经手人、证明人、社区集体财务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并盖专用章,报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初审后,由街道挂社区领导、街道分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导、办事处主任三级审批签字。
一律不允许将同一事项开支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据分别报账,未经审核和审批同意的开支,一律不得入账,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产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都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单位价值虽在10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大批使用的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其余作为低值易耗品,并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备查。
第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折旧制度,以保证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提取时可采用个别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方案和折旧率确定后报办事处主管部门备案。折旧方案和折旧率一经确定,各核算单位不得随意变动;如需调整的,需先报办事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计提的折旧额相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条 财产物资必须确定实物保管员专人保管,严格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入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
第五条 每年年终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盘亏查明原因,调整账面,使账实相符。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有保管人或使用人进行赔偿。保管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财产物资进行承包、出租、出借时,要签订协议,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它是记录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档案之一。
第二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完备、资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档及时、存入有序、专人保管。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包括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二)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各种辅助账。
(三)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四)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分类和编号。会计档案可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会计报表类和其它类,根据四类档案进行分级编号管理。
(二)财务部门按照上述归类和编号负责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均应采用硬纸卷盒(或卷皮)进行包装。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以备随时查阅,满一年后,有单独档案部门的,同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四)档案部门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会计档案经管人负责登记。
(五)会计档案的存放。应按照上述分类和卷盒编号分类顺序存放。存放地点应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窃、防蛀、防鼠。
(六)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主管会计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并经分管领导或会计主管批准;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二)调阅会计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需要复印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立卷,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再进行销毁。
(二)对按规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档案、财会、上级主管单位保留。
社区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
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增加民主监督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乡镇(街道)的社区(居)委会干部在离任前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情况,资金来源运用是否合理,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违纪现象,有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进行审计。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干部在离任前,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研究,委托乡镇(街道)审计室或者区级审计部门负责清理审计,纪工委派人参加,并提出工作要求,协调有关问题。
第四条 审计小组根据工作要求,要详细审查账簿、凭证、表等,查阅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对现金、实物和资产,通过谈话、走访、专题调查、听取群众反映和举报等方式,进行全面审计。
第五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三十日内对审计任期内的财务收支、财务管理及重大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