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57-0-09_E/2018-072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文 号
- 永办发〔2018〕29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1-10
永昌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社区、有关单位: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2018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永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昌街道办事处2018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隆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隆安监发〔2018〕10号)文件有关要求。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认真履行永昌街道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促进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2018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部署,紧紧围绕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大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不断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的有序实施,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三大高危行业和工贸行业及职业健康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执法检查计划率达到100%,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率达到95%以上,为永昌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投入,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深入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认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依法予以处理,责令企业建立整改档案并按要求立即限期整改。
(三)加强对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危险源点的监控措施,落实危险源点的监控责任,存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督促整改落实,拒不落实的给予依法处理,把好源头,确保不发生事故。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继续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涉氯、粉尘防爆等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解决重点行业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企业人员依法管理,生产经营人员规范操作。
四、行政执法力量、法定工作日测算和分配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数量
永昌肯街道经济发展办执法人员4人,其中事业编制3人,机关工勤编制1人,按执法人数80%计算,执法人数3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街道2018年总法定工作日750个,250工作日/人,测算依据为365天/年-52周/年×2法定休息日/周-11天法定假日=250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日。学习(在线教育96课时/8小时=12工作日,每周一学习52×0.5=26工作日。
3.执法培训3工作日。
4.考核17个社区、学校和企业 ,每个社区上半年、下半年共1天=17工作日。
5.休假、病假、事假等10个工作日。
6.党员教育工作日每月1次,12工作日。
7.永昌街道中心工作60日。
8.监督检查工作日330个。750-(12+26+3+17+10+12+60)×3=330日。
五、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永昌街道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31户,其中:危化企业6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10户,重点项目建设1户,道路交通企业2户,其他12户。
(一)监督检查频次。按照测算的330个监督检查工作日的情况,根据安监总局第77号令的要求,对企业监督检查的安排计划如下:
1.加油(气)站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2.除加油站(气)外的其他危化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4.重点建设工程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5.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度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抽查10%家/次。
6.工贸、粉尘涉爆、涉案制冷、有限空间等企业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7.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检查的视情况而定。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人员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危险化学品领域:
1.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落实情况。
2.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烟花爆竹仓储安全设施、设备情况,产品合法合规性,人员培训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合法合规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6.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运行情况。
7.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
8.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安全“三同时”落实情况。
9.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情况。
10.长效机制申报情况。
职业卫生领域:
11.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要求督促重点场所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完善基础台帐。
12.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8项规定要求。
1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落实情况。
14.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15.职业卫生“三同时”和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落实情况。
16.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17.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18.职业危害告知、警示情况。
19.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20.职业卫生台帐设立情况。
21.结合年内省、市、区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工贸企业领域:
22.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23.有限空间、粉尘防爆等专项治理。
2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25.长效机制大检查系统落实完善情况。
2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情况、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28.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情况。
29.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申报、备案和管理情况。
30.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建立和演练等情况。
其他行业领域:
3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3.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3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3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36.灭火器配备情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3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三)执法重点
1.对危化企业6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10户,重点项目建设1户,道路交通企业2户,其他12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2.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已排查出来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对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继续督办,按期销号。对2018年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
3.督促相关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严格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强化预案的演练。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协助上级安监部门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指导企业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编制导则的要求,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5.开展重点时段执法检查。组织开展重点时段的专项执法检查,做好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6.做好省、市、区安监局要求落实的执法监察工作。
7.专项整治检查。2018年度,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在建重点工程专项检查等。
8.联合检查。按照省、市、区部署结合监街道实际,与公安、国土、建设、工商、电力、农机、教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依据各自职责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采用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重点检查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并采取四不两直等形式,通过检查台账资料、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
六、相关要求
(一)工作要求。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十一等节日前以及每季度安全大检查,由街道安委会统一组织安排,其它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安监站按计划自行确定。
(二)程序要求。所有监管执法均建立原始工作台帐,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所有检查填写检查记录、作出检查结论。如有整改事项,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到期复查验收。凡拒绝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纪律要求。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应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将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