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云南人社政策法规“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活动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0-123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0
- 日期
- 2020-12-30
2020年云南人社政策法规
“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活动常见问题一本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人社政策法规- 1 -
1.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 -
2.办理社会保险可以参照哪些法律法规?- 2 -
3.人事人才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 2 -
4.调整劳动关系有哪些法律法规?- 2 -
第二章就业创业- 3 -
就业篇- 4 -
5.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5 -
6.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5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有什么规定?- 5 -
8.什么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5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6 -
10.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哪些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 6 -
11.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多长时间?- 6 -
12. 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怎样的社会保险补贴优惠?- 7 -
13.云南自2019年开始实施的“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内容是什么?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那些?- 7 -
职业技能培训篇- 9 -
14.哪些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10 -
15.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10 -
16.如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0 -
17.为什么说参加职业培训使自己长期受益?- 11 -
18.我是一个在外打工的人,没有什么技能,很想学一样技术。但打工期间没有办法回来啊。我很想学习电工,这个比较实用,回家也可以用。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11 -
19.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不要承担费用?- 12 -
20.疫情期间开展线上培训的支持政策是什么?- 12 -
21.云南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是多少?- 13 -
22.云南给予跨区域有组织输出补贴是多少?- 13 -
2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 13 -
2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包括哪些?- 14 -
25.入读技工院校有哪些资助优惠政策?- 14 -
失业保险篇(失业保险方面)- 16 -
26.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17 -
27.参加失业保险每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17 -
28.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7 -
29.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17 -
30.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8 -
3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19 -
3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19 -
33.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9 -
34.哪些人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20 -
35.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手续?- 21 -
失业保险篇(稳岗返还方面)- 22 -
36.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返还?- 23 -
37.哪些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23 -
38.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23 -
39.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24 -
失业保险篇(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25 -
40.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 26 -
41.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26 -
42.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是否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一年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27 -
创业政策篇- 28 -
43.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28 -
44.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有哪些- 28 -
45.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是多少- 29 -
46.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0 -
47.申请到创业担保贷款后,个人或企业要承担利息吗?- 31 -
48.什么是“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31 -
49.“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对象有哪些- 32 -
50.“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是多少?- 33 -
51.如何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33 -
52.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后,个人要承担利息吗?- 34 -
53.“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还款方式。- 34 -
54.什么是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34 -
55.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请流程- 35 -
第三章社会保障- 36 -
养老保险篇- 37 -
56.什么是养老保险?- 38 -
57.哪些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8 -
58.企业职工如何参保缴费?- 39 -
5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40 -
6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41 -
61.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43 -
62.参保人员“两金”如何支付?- 43 -
63.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提前领取?- 44 -
64.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44 -
工伤保险政策篇- 47 -
65.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费用如何处理?- 48 -
66.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48 -
67.哪些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49 -
68.哪些情形下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49 -
69.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50 -
70.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50 -
71.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没有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怎样来保障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权益?- 51 -
72.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可以申请工伤吗?申请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51 -
7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52 -
7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53 -
75.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53 -
76.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54 -
77.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54 -
78.因工死亡后其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54 -
79.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如何支付?- 55 -
80.如何进行职业健康保护?- 56 -
81.对参与此次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56 -
82.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5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篇- 58 -
83. 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59 -
84. 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9 -
8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9 -
8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很多缴费档次,怎样参保最划算?- 60 -
87. 如果参保人不幸死亡,交的保费还没有领完怎么办?- 60 -
88. 交了十五年保费未满60周岁,还要继续缴费吗?- 61 -
89. 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现在待遇水平是多少,未来会有提高吗?- 61 -
9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有什么扶持政策吗?- 61 -
91. 我还年轻,以后可能去外地或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有必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 62 -
92. 我是一名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作不固定,我想咨询一下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62 -
9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这么好,怎么参保呢?- 63 -
94. 我是一名被征地农民,听说我省已经制定了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63 -
社会保险综合篇- 64 -
95.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支持- 65 -
96.养老保险费是不是交足15年就不用交了?交长点划算,还是交短点划算?- 66 -
97.交养老保险费划算还是存银行划算?- 67 -
98.灵活就业人员交养老保险费,是多交点划算还是少交点划算?- 67 -
99.交了社保后,在哪里可以查一下交的情况?- 68 -
100.买房子、娃娃上学,说是要开社保证明,在哪里可以开?有哪些渠道?- 68 -
101.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主要是什么?- 69 -
102.减免社保费了,养老金够支吗?养老金待遇还会调吗?- 70 -
103.什么时候可以办理退休?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国家关于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71 -
104.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73 -
105.影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金额的因素有哪些?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74 -
10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哪些?分别对应的政府补贴是多少?如果交15年领到74岁,不同缴费档次下,分别能领到多少?如果按照500元的标准交,交15年、20年、25年、30年,年满60岁时分别能领到多少?- 76 -
107.对于贫困人员,社保扶贫上面有些什么政策?- 78 -
108.发生工伤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78 -
109.发生工伤如何就医?- 79 -
110.怎么用手机APP自助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业务?- 79 -
电子社保卡篇- 84 -
111.什么是电子社保卡?- 85 -
112.电子社保卡能提供什么功能?- 85 -
113.电子社保卡与实体社保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86 -
114.怎样申领电子社保卡?- 86 -
115.电子社保卡和实体社保卡的密码一致吗?- 88 -
116.电子社保卡的密码如何修改或重置?- 88 -
117.实体社保卡进行补换卡后,电子社保卡怎么处理?- 88 -
职业年金篇- 90 -
118.什么是职业年金- 91 -
119.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91 -
120.缴费比例是多少?- 91 -
121.职业年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方式是什么?- 91 -
122.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管理模式- 92 -
第四章人事人才- 93 -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篇- 94 -
123.请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放管服”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95 -
124.减少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后,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如何监管?- 95 -
125.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95 -
126.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96 -
127.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流程是什么?- 96 -
128.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范围是什么?- 98 -
129.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服务不得收费?- 98 -
130.最近,经常有各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到街子上、到村子来帮我们推荐工作。我们对这些公司难以分清真假。我们如果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找工作、参加技能培训等,应注意哪些事项?- 99 -
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人才”篇- 101 -
131.什么是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青年人才”专项?- 102 -
132.入选“青年人才”专项能够得到哪些支持?- 102 -
133.申报“青年人才”专项需要哪些条件?- 103 -
134.怎样申报“青年人才”专项?- 104 -
“三支一扶”篇- 105 -
135.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106 -
136.“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主要从事什么工作?- 106 -
137.“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待遇如何?- 106 -
138.“三支一扶”人员2年服务期满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07 -
139.如何参加“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考试报名?- 108 -
职称政策篇- 109 -
140.职称系列有哪些- 110 -
141.职称申报及评审流程?- 110 -
142.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的年度计划及考试信息的发布渠道?- 110 -
143.职称评审工作中进一步向基层及艰苦边远地区倾斜照顾相关政策- 111 -
144.补办职称证书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17 -
145.省外调入、军队转业、中央直属单位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如何确认?- 117 -
146.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119 -
147.我省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范围对象是什么?- 119 -
148.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方式有哪些?- 119 -
149.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什么权利?- 119 -
150.如何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120 -
151.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20 -
152.放宽基层职称评聘的条件应把握哪些?- 121 -
青年拔尖人才篇- 122 -
153.企业如何设立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有什么条件?- 123 -
154.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专项是一个什么项目,该专项具有哪些特点?- 124 -
155.入选“青年拔尖人才”后有什么支持政策?- 124 -
博士后站和省突、省贴篇- 126 -
156.我省博士后站主要分几类?- 127 -
157.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27 -
158.什么是“省突”人才、“省贴”人员?有什么待遇?如何申报?有什么条件?- 127 -
159.什么是“科技兴乡贡献奖”?- 129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篇- 131 -
160. 什么时间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有什么?- 132 -
16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132 -
162. 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133 -
163. 如何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 134 -
164. 如何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 136 -
165. 如何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138 -
16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问题- 140 -
167. 事业单位人事回避的范围和程序要求?- 141 -
168. 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会不会无法通过体检呢?- 143 -
169. 有考生放弃,招聘岗位就必须取消吗?- 143 -
170. 报考事业单位时是否需要原单位开据同意报考证明?- 144 -
171. 在县城或乡镇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有没有什么岗位上的支持政策?- 144 -
17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处分期应如何确定?- 144 -
人才服务篇- 146 -
17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核心内容?- 146 -
17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核心内容?- 147 -
175.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 149 -
176.高层次人才医疗就诊证- 150 -
第五章劳动关系- 152 -
劳动关系篇- 153 -
177.为什么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 154 -
178.农民工务工流动性大,灵活性强,用工时间短,可以采取口头协议吗?- 154 -
179.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154 -
180. 用人单位可以以没有和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 155 -
181.农民工自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怎么办?- 155 -
182.劳动合同必须使用统一文本吗?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什么内容?- 156 -
183.农民工用工往往季节性强,用工时间较短,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约定?- 156 -
184.试用期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157 -
185.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保管吗?- 157 -
186.指导服务- 157 -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劳动关系领域政策法律问题解析- 160 -
187.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认定?- 161 -
188.如何确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在疫情前非因劳动者原因已停工、停产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161 -
189.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61 -
190.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62 -
19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163 -
192.利用网络远程办公情形的性质如何认定?- 163 -
193.被派遣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被隔离或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163 -
194.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如何支付?- 164 -
195.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决定推迟复工或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工的,应如何处理?- 164 -
196.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165 -
调解仲裁篇- 166 -
197.发生争议怎么办?- 167 -
198.调解找哪里?- 168 -
199.仲裁找哪里?- 169 -
200.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169 -
201. 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70 -
202. 仲裁时效- 171 -
203.如何仲裁?- 172 -
204. 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 172 -
205. 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 173 -
206. 终局裁决- 173 -
207. 不服裁决怎么办- 173 -
劳动保障篇- 175 -
208.用人单位可以向农民工收取押金或扣押农民工身份证件等证件吗?- 176 -
20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是做什么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176 -
210.什么是农民工工资?哪些人是农民工?- 176 -
211.如何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76 -
212.农民工工资应该多久支付一次?- 177 -
213.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进行支付?- 177 -
214.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如何维权?- 177 -
215.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177 -
216.工程建设领域重点要落实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有哪些?- 178 -
217.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178 -
218.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181 -
219.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182 -
220.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185 -
221.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职责有哪些?- 186 -
222.属地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职责有哪些?- 190 -
223.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有哪些基本的权利?- 191 -
劳动人事争议篇- 193 -
224.对企业管理层:重点讲述劳动争议中企业最容易败诉的问题:- 194 -
225.重点讲述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 194 -
第六章扫黑除恶- 196 -
226.举报对象- 197 -
227.举报内容- 197 -
228.举报电话- 198 -
第七章信访- 199 -
229.信访的方式- 200 -
第八章云南人社12333介绍- 201 -
230.12333简介- 201 -
231.云南12333公共服务网简介- 203 -
232.云南12333微信公众号- 203 -
233.云南12333手机APP- 205 -
234.社会保险咨询- 206 -
235.劳动关系咨询- 208 -
236.人事人才咨询- 208 -
237.就业创业咨询- 209 -
第一章人社政策法规
1.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等。
2.办理社会保险可以参照哪些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
3.人事人才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等。
4.调整劳动关系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
第二章就业创业
就业篇
5.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6.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8.什么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答: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县、区就业局、中心)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3.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人才市场类等)。如:中国公共招聘网、中国国家人才网、云南人才网等。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处没收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0.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哪些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
答: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1.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多长时间?
答: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以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2.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怎样的社会保险补贴优惠?
答: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以社保缴费申报工资额为准)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13.云南自2019年开始实施的“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内容是什么?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那些?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计划用三年时间组织3.2万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帮助未就业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计划针对的对象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我省对参加见习的人员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篇
14.哪些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答:全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经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办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具备资质的省外职业培训机构与省内职业培训机构平等申请参与我省政府性补贴的职业培训,各地不得对省外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15.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1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最低900元、最高6000元。
16.如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9号)要求,加强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八类重点群体开展职业培训;对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17.为什么说参加职业培训使自己长期受益?
答:人类社会学家认为,一个人的成长进步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遗传因素;二是环境因素;三是学习教育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先天决定的,一个人的出生是无法选择的;第二个因素大部分是我们无法决定的,小部分即小环境可以改变。只有第三个因素能由我们个人决定。农民工进城务工,如果没有专门的技能,找工作就会受到很大限制。没有一技之长,再怎么打工也很难致富。所以,在进城务工前,最好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和劳动力市场用工的需求,选择参加某个工种的职业培训,学会一门技术,这将使自己能够长期受益。有了一技之长,找工作就会容易一些。
18.我是一个在外打工的人,没有什么技能,很想学一样技术。但打工期间没有办法回来啊。我很想学习电工,这个比较实用,回家也可以用。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答: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对于在外打工是非常有帮助的,能够帮助获得新的就业机会,收入也会更高一些。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者可免费参加培训。目前,我省人社系统各县区市的就业局,正积极组织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可以送教上门、深入到乡镇开班培训。电工这个工种有较好的实用性,一般人都可以报名学习。从长远看,牺牲一点眼前利益,学习一门技术是值得的,可以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建议综合考虑这些情况,结合你自身情况作出决定。
19.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不要承担费用?
答: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由公共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办法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的。
20.疫情期间开展线上培训的支持政策是什么?
答: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全面暂停聚集性线下培训活动。我们及时了解基层培训需求的新特点,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2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1号)等政策文件,专门明确疫情期间开展线上培训的支持政策,对组织培训对象参加线上培训、完成理论部分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理论部分)》证书的,可给予50%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剩余部分的职业培训补贴,在完成线下培训(或考试)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证书后,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拨付培训补贴,从而推动农村劳动力、易地搬迁人员和企业职工等群体参加线上培训。
21.云南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是多少?
答: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各地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l名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实施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
22.云南给予跨区域有组织输出补贴是多少?
答: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等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省外300元/人、省内200元/人的的标准给予补贴。(实施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
2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
答: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9〕146号)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族群众聚居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2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包括哪些?
答: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9〕146号)规定,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5.入读技工院校有哪些资助优惠政策?
答:一是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二是云南省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工程补助政策。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云南省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155号)文件规定,对职业院校全日制学制教育高级工、预备技师班云南籍学生,除第一、二、三学年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外,其余学习时间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学费补助。三是迪庆州、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全覆盖补助政策。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迪庆州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族联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在执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现行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对到承担试点任务的学校就读并纳入普通全日制学籍管理的迪庆州、怒江州农村户籍学生,初中起点中职学生在校期间第一学年、第二学年,高中起点中职学生在校期间第一学年,每生每学年再给予2500元的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篇(失业保险方面)
26.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7.参加失业保险每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答: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三延”,目前总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费率0.3%,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
28.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9.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答: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至六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五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0号)规定:从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30.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和《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2020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已经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分为3类3个标准,最高领取月标准为1503元,最低领取月标准为1215元。
3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3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3.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
34.哪些人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答: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0号)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35.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手续?
答: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jyj.yn.gov.cn)、“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上申领待遇。
失业保险篇(稳岗返还方面)
36.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返还?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2020年因疫情影响,30人及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参保缴费职工总数的20%。
37.哪些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答:下列企业不能申请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严重失信企业;
(3)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38.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答: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我省27个深度贫困县的参保缴费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确定。2020年因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和27个深度贫困县参保缴费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39.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失业保险篇(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40.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
(1)是企业在职职工;(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保条件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在补贴范围);(4)企业职工在参加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前,须持有下一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职工,可自取得证书的12个月内(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核发证书之日起算起)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41.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分为一般职业(工种)和急需职业(工种),两者补贴标准有所不同。
1.一般职业(工种)。除急需职业(工种)外的其他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高级工(三级)2000元;
2.急需职业(工种)。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各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2019年、2020年,我省分别调整提高了部分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300元,中级工(四级)1950元,高级工(三级)2600元。
2019年调整提高的25个职业(工种)为:电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焊工、模具工、铸造工、车工 、金属热处理工、钳工、磨工、冲压工、电切削工、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有害生物防制员、保安员、智能楼宇管理员、中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评茶员、汽车维修工。
2020年调整提高的30个职业(工种)为:电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焊工、模具工、铸造工、车工、金属热处理工、钳工、磨工、冲压工、电切削工、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员、智能楼宇管理员、中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评茶员、汽车维修工、设备点检员、健康管理师、孤残儿童护理员、应急救援员、安全评价师。
42.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是否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一年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实施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初衷,在于激励职工不断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降低失业风险。参保职工跨行业、跨工种考证,反映出其提升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强,即使不与本职工作相关,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本人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这与制定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因此,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不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同一参保人一年内(自然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享受过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在之后的年度里(自然年)又取得不同职业(工种)或更高等级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又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再次申领、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创业政策篇
43.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答: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有关承办单位负责推荐,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我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简称“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三种。
44.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有哪些
答:“贷免扶补”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有以下10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此外,2020年12月31日内,增加对下列群体的政策扶持: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为,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45.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是多少
答:“贷免扶补”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6.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贷免扶补”的申办:①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申请。②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③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④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⑤承办单位为创业者提供“贷免扶补”相关配套服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①创业人员,向有关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经营情况(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②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③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审查、审批。④办理借贷手续,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①企业向县级承办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填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②县级承办单位审核、审定企业申请材料。③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吸纳就业人员情况认定。④按经办银行要求,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⑤经办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47.申请到创业担保贷款后,个人或企业要承担利息吗?
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申请到“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在3年财政贴息期内由财政贴息,个人不需支付利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在2年财政贴息期内由财政给予基础利率的50%贴息,企业支付财政贴息之外的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48.什么是“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答:“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是指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
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10类(见扶持对象范围)已进行注册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扶持。
免:指对创业人员按照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贷款免反担保、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免个人贷款利息并享受财政贴息。
扶:指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服务。提供创业导师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补:指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49.“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对象有哪些
答:“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对象,主要有以下10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此外,2020年12月31日内,增加对下列群体的政策扶持: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50.“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是多少?
答:“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51.如何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答:①创业人员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团委、妇联、工会、市场监管、教育、工商联等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申请。②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③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④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⑤承办单位为创业者提供“贷免扶补”创业导师帮扶相关配套服务。
52.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后,个人要承担利息吗?
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个人申请到“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在3年财政贴息期内由财政贴息,个人不需支付利息。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53.“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还款方式。
答:“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本金偿还方式为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54.什么是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省财政专项安排1500万元,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
55.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请流程
答:自主申报。扶持对象向项目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大学生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认定表》。
县区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项目实地调查,填写《云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现场查验情况表》。
州市认定。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县区审核上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创业补贴。
第三章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篇
56.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阶段内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获得经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
57.哪些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1.企业及其职工
(1)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3)外国及外省驻滇企业及其职工;
2.灵活就业人员
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我省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户籍已不再作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农村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58.企业职工如何参保缴费?
答:1.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单位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
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月缴费,缴费比例为16%,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一般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缴费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档次按每档增加10个百分点确定。从2021年1月起,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举例:
2018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179元,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40%×20%×12=4972元;按60%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60%×20%×12=7458元。按100%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100%×20%×12=12429.60元。按300%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300%×20%×12=37288.80元。
5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1.正常退休:是指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技术岗55周岁;女生产工勤岗50周岁)。
2.提前退休: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除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15年)外,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8、9、10年)的,可以提前最长不超过5年办理退休。②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病退)。病退有两个条件:一是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15年),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③其他情况: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破产改制企业等特殊规定。
3.延长退休时间: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级专家,或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经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两院”院士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4.延伸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退休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工龄认定,主要是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连续工龄认定要求原始资料记载清晰,无疑义。
“五类人员”工龄的认定。曾受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连续工龄。
6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密切相关,即所谓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还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有关。
1.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社平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举例说明:缴费工资指数
以2019年为例。某职工月工资3000元(3000<5179×60%),其缴费指数为0.6;某职工月工资5000元,其缴费指数为5000÷5179=0.97(保留两位小数,下同);某职工月工资12000元,其缴费指数为12000÷5179=2.32;某职工月工资20000元(20000>5179×300%),其缴费指数为3。
61.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已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主要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三结合”)。定额调整,即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体现公平;挂钩调整,即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实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挂钩调整因素、挂钩调整标准“双统一”,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倾斜调整,即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给予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
62.参保人员“两金”如何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我省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发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缴费年限÷15,丧葬补助金低于1200元,按1200元计发。同时,对符合条件的1995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工作或已参保的人员加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为2个月。
63.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提前领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形:1.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不愿意延伸缴费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64.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答:
1. 同一制度间转移
(1) 省内转移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 跨省转移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12%)。
2. 跨制度转移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12%)。
3. 需要说明的问题
(1) 一次性补缴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 转移接续规程
出具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发联系函(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结情况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转入地经办机构)
(3) 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养老保险待遇带有国家福利性质,具有唯一性,每个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份基本养老金,对享受两份养老金的要进行清理,多享受的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工伤保险政策篇
65.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费用如何处理?
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66.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7.哪些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答: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8.哪些情形下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答:
1.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2.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3. 在工作时间,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4. 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
69.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70.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答: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未经批准,未在30日内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 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临时工作人员或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71.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没有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怎样来保障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权益?
答: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自2015年以来,我省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依法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采取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建设行业农民工的权益。
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向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应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不同伤残等级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可申领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72.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可以申请工伤吗?申请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需要补充说明的,一是交通事故特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二是事故发生后,还需要经过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三是对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有限定的,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申请工伤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同时补充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
7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7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答:
1. 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2.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75.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答: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6.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 身份证明;
2. 工伤认定决定书;
3. 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4.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77.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答:
1. 劳动仲裁。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 行政复议。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 行政诉讼。对受理决定或认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8.因工死亡后其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l)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以后按供养遗属抚恤金待遇调整政策进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须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9.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如何支付?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0.如何进行职业健康保护?
答:外出务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书面知晓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劳动者妥善保存。
81.对参与此次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82.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2018年4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2018年8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40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2020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篇
83.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为解决城乡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相比最显著的区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门槛低,因为缴的保费低,相应的养老待遇水平也偏低。
84.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发挥社会保险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作用而建立的惠民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增加老年人收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可以更好保障老年生活,促进家庭和谐。
8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有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缴费档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逐年缴费即可领取待遇,也可自愿在59周岁时补足15年缴费并享受政府补贴),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水平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139);对缴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30元缴费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10元,对选择20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6.5%的比例给予补贴;省财政对重度残疾人按照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对55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发放养老补助,养老补助金额为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
8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很多缴费档次,怎样参保最划算?
答:缴费档次越高越划算。政府对参保人给予30元的基础缴费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10元,对选择20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6.5%的比例给予补贴,多给补贴是一方面,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未来养老金待遇水平也会更高。
87.如果参保人不幸死亡,交的保费还没有领完怎么办?
答: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88.交了十五年保费未满60周岁,还要继续缴费吗?
答:累计缴费十五年后,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是否再缴纳保费。政府鼓励居民继续按年缴费,长缴多得。按现行政策,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养老金。同时,继续缴费可以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未来待遇水平也会更高。
89.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现在待遇水平是多少,未来会有提高吗?
答:目前,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108元,对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从2009年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和省已5次提高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未来国家会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9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有什么扶持政策吗?
答:在脱贫攻坚期间,地方政府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91.我还年轻,以后可能去外地或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有必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
答:有必要。您以后户籍迁到外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如果您以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衔接,充分保障您的参保权益。
92.我是一名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作不固定,我想咨询一下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您好,请根据您的就业状态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一是如果您在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您自谋职业或打零工等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是您未就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携带您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即可申请参保缴费,也可委托您的家人在户籍地参保。
国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在不同时间段选择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自身的参保情况选择两项养老保险的衔接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养老保险权益。
9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这么好,怎么参保呢?
答:很简单,只要拿户口本和身份证就可以了。具体经办如何填表可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部门。
94.我是一名被征地农民,听说我省已经制定了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政策导向是改变原来为被征地农民单独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做法,以定额补助的形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予以保障,降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门槛,让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可以享受补助政策,帮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高的养老待遇水平。具体补助金额和参保条件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请您向所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社会保险综合篇
95.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支持
1. 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以享受什么稳岗补贴政策?
对我省各地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2. 2020年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3.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有哪些政策支持?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96.养老保险费是不是交足15年就不用交了?交长点划算,还是交短点划算?
答:这得看您的身份,如果您是公司职工,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和您都有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多少个月交多少个月,从哪月开始上班就从哪月开始交起,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交满15年不用交的问题。如果您是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您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主选择交多长时间。
事实上,您的退休养老金的多少根据交的时间长短直接挂钩。可以这样打个比方,假设您每年都按照社平工资缴费,则您缴费年限有几年,您的养老金就是您退休上年度社平工资的几个百分点,多交一年就多一个百分点,按照2018年度的社平工资,每个月您就多拿67元养老金。另外,在调待上,也是交得时间越长,挂钩调整部分越多,比如,2018年调待政策是您交1年可以给您调2元,那如果您多5年,养老金每个月就多着10元了。
97.交养老保险费划算还是存银行划算?
答:有的朋友也许会问,现在银行很多理财产品都可以达到4%甚至5%的利率,如果我是灵活就业人员,那么我可以选择是交养老保险费还是把钱存在银行。哪种更划算呢?
如果您知道最近几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那么您就知道答案是很显然的。跟银行让您存钱的目的不一样,国家建立养老保险让您缴费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帮助您养老,在这里面,政府还有许多补贴在里面的。除了看得到的,每年养老金调待之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也有很大幅度的“贴息”力度。2016、2017年的记账利率分别达到了8.31%、7.12%,这甚至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
98.灵活就业人员交养老保险费,是多交点划算还是少交点划算?
答:养老保险一个大原则是待遇收入与缴费投入挂钩,您缴费越多,您领到的养老金也越多;交得越少,领到的养老金也越少。经常有人拿着养老金存折来到柜面,问我们,小伙子呀,您给评评理,我和隔壁老王,我们同一年开出租车,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买养老保险,都交了20年,又是同一年退休的?凭啥他领的养老金要比我多着200多元?凭啥呢?凭的就是一分投入一分回报,他是每年都攒着钱比您多交了一档呢!
99.交了社保后,在哪里可以查一下交的情况?
答:社保为您记录一生,社保机构时刻维护着您的社保信息,每一笔进账,都给您做了记录,每一年结息,都给您算了利息,您的个人账户上,本金有多少,利息有多少,目前的累计储存额有多少,都记得清清楚楚。那么,在哪里可以查到这些情况呢?目前,您可以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的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您也可以拨打12333电话进行电话查询,您也可以下载“一部手机办事通”、云南人社APP或者关注12333微信公众号绑定验证后进行查询,您还可以通过登录云南社保网厅(个人版)(网址:)查询。
100.买房子、娃娃上学,说是要开社保证明,在哪里可以开?有哪些渠道?
答:生活中经常用到社保证明,社保机构也为您想到了,为了方便您开具社保证明,社保机构为您提供了以下方式和渠道:
方式一:自己动手。您可以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机构的窗口、自助查询打印一体机上开具社保证明。
方式二:单位代办。您可以把您需要开具社保证明的需求告诉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由单位社保经办人员为您开具。
方式三:朋友代办。如果您没有时间,您可以让您的朋友携带他的身份证和您的身份证到社保机构窗口、自助查询打印一体机上开具社保证明。
方式四:网上打印。参保的群众可以通过登录云南社保网厅个人版()查询打印参保证明。
101.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主要是什么?
答:2月28日,我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20〕11号);3月3日,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3月6日,下发了《关于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20〕16号)。归纳起来,主要有“免、减、缓、延”四项政策措施。
“免”: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2020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缓”: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相关延期缴费政策,即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补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上述“免、减、缓、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叠加、可接续、可衔接”。比如说,对于已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大型企业,同时可以叠加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对于已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免征期限结束后,可接续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对于已享受延缴政策的企业,延缴期限结束后可以衔接申请享受缓缴政策。
102.减免社保费了,养老金够支吗?养老金待遇还会调吗?
答:这完全可以放心。政策明确规定要确保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今年政策已经明确,要继续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据了解,调整幅度大约是5%左右哦。省里已经在制定方案,预计将在这两个月兑现,请大家注意查收这一波调待红包哟!
另外,有的朋友也许会担心,减免社保费政策落实,那基金收入就减少了,这样的话,养老金还够支出吗?这没有问题。我省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可支撑能力达到30个月左右,在全国位居前列。
103.什么时候可以办理退休?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国家关于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第一个条件,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法定退休年龄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云府登325字)执行。即:
正常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或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提前退休:(1)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二个条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累计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个人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期间虽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视同已经缴费并计发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104.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不用跑、不用交申请,经办机构主动办。
答:我省现在所有州市已经实现了全省养老保险数据大集中,新系统上线后,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的办理流程发生变化,不需要参保人再往返于双方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纸质转移单据。
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原单位应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停保,新单位到所在地社保局为您申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人员新增业务就可以。之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由两个社保局通过全省集中的信息系统进行办理。今后您只要是在云南省范围内,不论是工作单位发生变化,还是辞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都可以按照现在的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2. 我现在55岁了,原来在广州买过10年的养老保险,现在回到老家来,没有工作,给还可以买?60岁能办理退休吗?
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都可以参保。广州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转入现在参保的社保机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可以办理退休。您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注册登录后(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提交转移接续申请。
3.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如何转到地方上?
答:军人退出现役时,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持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105.影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金额的因素有哪些?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比较复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规定,(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常见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50岁退休计发月数195个月,55岁退休计发月数170个月,60岁退休计发月数139个月)(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
“长缴多得”主要体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因此,缴费年限多一年基础养老金就多出基数的1%。例如,张三与李四均以每年的社平工资的100%为基准缴费(即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在2017年退休,张三缴费年限为15年,李四缴费年限为20年,他们退休上年度即2016年度社平工资为5297元,则张三的基础养老金=(5297+5297)÷2×15×1%=794.55元/月,李四的基础养老金=(5297+5297)÷2×20×1%=1059.4元/月,李四比张三多缴五年每月就多领264.85元的基础养老金。同时,个人账户金额也越多,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也越多。
“多缴多得”是主要体现在基础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两个因素上。例如,张三和李四缴费年限均为20年,均在60岁退休,其缴费期均从199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张三按照社平工资的100%缴费,李四按照社平工资的200%缴费,假设张三的个人账户储存额=80000元,则李四的个人账户储存额=160000元。在基础养老金方面,张三的基础养老金=(5297+5297)÷2×20×1%=1059.4元/月,李四的基础养老金=(5297+2×5297)÷2×20×1%=1589.1元/月[其中,李四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997年月缴费工资/1996年社平工资+1998年月缴费工资/1997年社平工资+......+2016年月缴费工资/2015年社平工资)÷20×5297=2×5297],李四比张三多529.7元。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张三的个人账户养老金=80000÷139=575.54元/月,李四的个人账户养老金=160000÷139=1151.08元/月,李四比张三多575.54元。在基本养老金方面,张三每月1634.94元,李四每月2740.18元,李四比张三多出1000多元。
10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哪些?分别对应的政府补贴是多少?如果交15年领到74岁,不同缴费档次下,分别能领到多少?如果按照500元的标准交,交15年、20年、25年、30年,年满60岁时分别能领到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有13个缴费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2019年新增3000元档次),缴费补贴情况具体见下表一
表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情况表
单位:元/人. 年
序号 | 缴费档次 | 省财政 参保补贴 | 省财政缴费补贴 | 市和县两级财政缴费补贴 | 合计 | 备注 |
1 | 100 | 30 | 0 | 0 | 130 | |
2 | 200 | 30 | 5 | 5 | 240 | |
3 | 300 | 30 | 10 | 10 | 350 | |
4 | 400 | 30 | 15 | 15 | 460 | |
5 | 500 | 30 | 20 | 20 | 570 | |
6 | 600 | 30 | 25 | 25 | 680 | |
7 | 700 | 30 | 30 | 30 | 790 | |
8 | 800 | 30 | 35 | 35 | 900 | |
9 | 900 | 30 | 40 | 40 | 1010 | |
10 | 1000 | 30 | 45 | 45 | 1120 | |
11 | 1500 | 30 | 50 | 50 | 1630 | |
12 | 2000 | 30 | 50 | 50 | 2130 | |
13 | 3000 | 30 | 82.5 | 82.5 | 3195 | 2019年新增加 |
如果交15年领到74岁,在目前不调整基础养老金103元的情况下,不同缴费档次下,分别能领到19660.83元至75227.74元不等。总体上,交得越多,领到手的也越多。比如每年交500元,退休后每年可以领到近2000元。这还不算以后基础养老金调整带来的收益,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收益。
表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预计领取情况表
序号 | 缴费 档次 | 个人缴费15年 合计 | 各级财政缴费补贴15年合计 | 个人账户合计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 | 每月实际 领取养老金 | 领取到 74周岁 领取总额 |
1 | 100 | 1500 | 450 | 1950 | 14.03 | 117.03 | 19660.83 |
2 | 200 | 3000 | 600 | 3600 | 25.90 | 128.90 | 21655.08 |
3 | 300 | 4500 | 750 | 5250 | 37.77 | 140.77 | 23649.32 |
4 | 400 | 6000 | 900 | 6900 | 49.64 | 152.64 | 25643.57 |
5 | 500 | 7500 | 1050 | 8550 | 61.51 | 164.51 | 27637.81 |
6 | 600 | 9000 | 1200 | 10200 | 73.38 | 176.38 | 29632.06 |
7 | 700 | 10500 | 1350 | 11850 | 85.25 | 188.25 | 31626.30 |
8 | 800 | 12000 | 1500 | 13500 | 97.12 | 200.12 | 33620.55 |
9 | 900 | 13500 | 1650 | 15150 | 108.99 | 211.99 | 35614.79 |
10 | 1000 | 15000 | 1800 | 16800 | 120.86 | 223.86 | 37609.04 |
11 | 1500 | 22500 | 1950 | 24450 | 175.90 | 278.90 | 46855.08 |
12 | 2000 | 30000 | 1950 | 31950 | 229.86 | 332.86 | 55919.83 |
13 | 3000 | 45000 | 2925 | 47925 | 344.78 | 447.78 | 75227.74 |
另外,你交的时间越长,领到的钱越多,如果按照500元的标准交,交15年、20年、25年、30年,年满60岁时分别能领到164.51元/月、185.01元/月、205.52元/月、226.02元/月。
107.对于贫困人员,社保扶贫上面有些什么政策?
答:在脱贫攻坚期间,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未标注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108.发生工伤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9.发生工伤如何就医?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急救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当转到定点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
110.怎么用手机APP自助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业务?
答:还在为不知道每月领取多少社保待遇而忧虑吗?
还在为每年要到定点机构进行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而烦恼吗?
好消息来啦!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和云南人社12333App上线了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业务。不用跑单位,不用跑社保,也不用跑社区,一部手机在手,待遇查询、确认就无忧!
该项业务集手机查看待遇、手机确认资格、金额异议核查三大功能于一体。
手机扫一扫,社保待遇知多少!本人扫脸完成确认后可以查看最近一期的待遇数额,还可以通过点击更多查看往期金额。
手机扫一扫,资格确认完成了!动动手、扫扫脸、眨眨眼、摇摇头,足不出户全搞定!既可本人确认也可他人代办!他人代办安全隐私有保障,只提供资格确认服务,不显示个人领取金额!
手机扫一扫,直拨电话看得到!手机显示社保发放机构联系电话!如您对社保待遇发放数额有异议,不用打12345、12333转来转去,直接拨打手机上显示的电话号码就可核实处理!
怎么办!怎么办!“一下”“二找”“三扫扫”。
“一下”:下载注册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APP!
识别下面图标,下载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并按操作提示成注册。
“二找”:成功登录后,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办理项!
具体流程看这里:
首页-我要办理-我要办社保—领取养老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或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
“三扫扫”:扫扫身份证、扫扫脸、眨眨眼,即可查待遇、验资格、找电话!
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进入办理后,在办事指南中点击“在线办理”,在下一页面中点击“本人确认”或“帮他人确认”,即可按操作提示办理。
另外,还可以通过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待遇资格确认。
“一下”:下载注册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
识别下面图标,下载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并按操作提示成注册。
“二找”:注册完成并登陆成功后,点击首页上面的“待遇资格确认”进入办理页面。
“三扫扫”:扫扫身份证、扫扫脸,即可查待遇、验资格、找电话!
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进入办理后,在下一页面中点击“本人确认”或“帮他人确认”,即可按操作提示办理。
电子社保卡篇
111.什么是电子社保卡?
答:电子社保卡是社会保障卡的线上形态,是持卡人线上享受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全国统一标准、统一签发、统一管理、统一验证,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形成社保卡线上可信身份体系、支付服务体系和数据融合服务体系。
电子社保卡样卡
112.电子社保卡能提供什么功能?
答:与实体社保卡一样,电子社保卡全国统一、全国通用,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医保结算、缴费及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
目前我省已全面上线电子社保卡,全省各州市都已实现电子社保卡的签发应用。开通了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等功能。例如:在“云南人社12333 APP”申领签发电子社保卡后,即可直接查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社保待遇等权益信息,而不需再绑定个人险种参保编号进行身份确认。省本级、昆明市、玉溪市、德宏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临沧市、普洱市、红河州、文山州、大理州、丽江市、保山市、昭通市的一心堂、健之佳等试点药店开通了电子社保卡扫码购药功能,可使用云南人社12333手机客户端、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客户端等进行扫码购药,玉溪市、西双版纳州、红河州等地的试点医院开通了电子社保卡扫码就医结算功能,扫一扫即可结算。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通过电子社保卡实现实名注册,在云南省人社服务网上大厅、云南政务服务网、昆明市社会保险个人业务经办系统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实名登录,在云南人社12333手机客户端使用电子社保卡快捷登录。
113.电子社保卡与实体社保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线上应用的有效电子凭证,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由全国社保卡平台统一签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与实体社保卡一样,电子社保卡全国统一、全国通用,因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当实体社保卡挂失、注销后,电子社保卡同样不可使用。
114.怎样申领电子社保卡?
答:1.首先领取实体社保卡。
社保卡样卡
2.电子社保卡可通过多渠道申领,全国统一签发,即由各申领签发渠道APP对接全国社保卡平台统一签发。当前电子社保卡主要可以通过三类经过安全授权的APP领取使用,第一类是人社部门或政府APP、第二类是商业银行APP,第三类是微信、支付宝、城市一账通等第三方APP等。我省当前已开通了24个电子社保卡申领渠道: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掌上12333手机客户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云南人社12333手机客户端、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客户端、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昆明人社通手机客户端、曲靖人社手机客户端,工商银行(工银融e联手机客户端、工银融e行手机客户端)、农业银行(农行掌上银行手机客户端)、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手机客户端)、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手机客户端)、省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手机客户端)、招商银行(招商银行手机银行手机客户端)、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客户端)、中信银行(中信银行手机银行手机客户端)、交通银行(交通银行手机客户端)、平安银行(平安银行手机客户端)10家银行的手机客户端,云闪付手机客户端、平安城市一账通手机客户端、支付宝手机客户端、微信手机客户端、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除昆明人社通手机客户端、曲靖人社手机客户端面向昆明市、曲靖市参保人提供服务外,其他各签发渠道均实现面向全省统一服务。只要手中有一张实体社保卡,持卡人就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可信渠道APP领取使用电子社保卡。
115.电子社保卡和实体社保卡的密码一致吗?
答:二者无关,避免相同。①申领电子社保卡时需要单独设置密码。②改密码与实体社保卡密码无关。③各渠道APP电子社保卡密码共用。④电子社保卡密码应避免与实体社保卡密码相同。
116.电子社保卡的密码如何修改或重置?
答:各安全授权渠道APP上均提供了电子社保卡密码修改及重置功能,在渠道APP上打开电子社保卡密码修改窗口,填写原密码及新密码后即可修改。如忘记密码可进行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前需进行认证操作,采用人脸识别认证或者短信认证通过后即可重置密码。
117.实体社保卡进行补换卡后,电子社保卡怎么处理?
答:先解绑原有的电子社保卡,再重新申领新的电子社保卡。
职业年金篇
118.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119.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覆盖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公益一、二类)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120.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国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缴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121.职业年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方式是什么?
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即可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22.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管理模式
答: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代理人可以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每个计划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根据资金规模设置适量的投资组合并选择相应投资管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在人社部认定的具有相应企业年金管理资质的金融机构中选择。
第四章 人事人才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篇
123.请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放管服”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进一步放宽市场的准入限制,最大限度的减少了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条例》出台之前,人力资源市场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共有三项,也就是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条例》将上述三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项,并且进一步把许可的范围缩减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明确对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124.减少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后,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如何监管?
答:主要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注重运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信用约束、国家标准、行业自律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构建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125.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介绍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126.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首先需要具备4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是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3万的开办资金。三是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是有合法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127.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流程是什么?
答: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一般有七个步骤。
一是申请准备。首先要准备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职业资格、从业人员培训、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的证书或情况说明;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固定资产、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二是申请人申请。申请准备完备后,申请人向营业执照审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是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四是行政审批部门审核。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书面、现场勘察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与提交材料不符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是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决定。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作出给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六是行政审批部门文书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批准后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七是行政审批部门公告。凡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许可决定应当在所在地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
128.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范围是什么?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29.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服务不得收费?
答: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以下8项服务不得收费:一是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是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是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是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130.最近,经常有各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到街子上、到村子来帮我们推荐工作。我们对这些公司难以分清真假。我们如果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找工作、参加技能培训等,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合法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求职者出示营业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劳动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等,须出示在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的备案登记表。外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还有业务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登记表。
如果我们要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找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真假。首先,我们要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有没有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备案登记表,外地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还要看有没有在你们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盖章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登记表。如果找我们推荐工作的公司提供得了有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外省、外州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还能提供我们大家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盖章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登记表,我们可以与他们进一步交谈。其次,我们要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供的宣传信息,重点看有没有民族性别户籍等歧视性信息、有没有收取介绍费、有没有扣押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有没有高工资高回报的诱惑、有没有要求交保证金押金、有没有高昂的的培训费等等。如果向我们推荐工作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供的用工信息、培训信息有上面列举的这些情况,我们要拒绝他们推荐的工作、培训,拨打12333举报公司违规行为。如果没有,建议考虑把稳点,再请村委会社保信息员或乡镇社保所工作人员帮助我们再把一道关,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接不接受工作推荐,签不签书面合同或协议。
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人才”篇
131.什么是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青年人才”专项?
答: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自2018年开始实施,旨在适应云南发展战略需要,力争用5-10年时间,引进数千名各类高层次人才。包括7个专项:高层次人才专项、高端外国专家专项、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专项、产业人才专项、青年人才专项、党政青苗人才专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
“青年人才”专项是“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7个专项之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这个专项的目的是:吸引鼓励海内外青年精英到云南来,在服务云南跨越发展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目标是引进1000名左右。
132.入选“青年人才”专项能够得到哪些支持?
答:一是获得50万元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经评审认定获得最高1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单位原则上不低于1:1配套。五年后,可继续申报项目经费支持或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二是五年内可申请一次最多1年的国内外发达地区研修访学资助,单位待遇不变。三是评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四是优先遴选纳入省委联系专家,参加研修考察、健康体检、休假疗养等活动。五是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绿色通道服务证》,享有27项绿色通道服务。
133.申报“青年人才”专项需要哪些条件?
答: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人才”专项,须为单位2年内从省外全职引进的在职在岗人员,或尚未在云南工作但已签订引进协议并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且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的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申报。在此基础上,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本条件。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二是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正式教学或者科研经历;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经营管理职务;
3.掌握核心专利或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单位或相关机构,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或时间不少于1年的访问学者;
5.云南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引进的急需紧缺应届博士和省外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6.在省外取得博士学位,从云南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出站的研究人员(入站前在我省没有用人单位);7.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符合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青年人才。三是放宽条件。到云南省贫困县、边境县(贫困县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名单为准)工作的,年龄条件放宽2岁,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时限减少1年。
134.怎样申报“青年人才”专项?
答:申报人根据专项实施细则,登录“云岭先锋网”()“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进行网络申报。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按五个步骤实施:一是申报。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并附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申请。二是审核。所在单位及省直主管部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核,符合规定的提交评审。三是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按控制名额提出人选建议。四是审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人才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五是发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发文执行,兑现相关待遇。
“三支一扶”篇
135.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2006年,中央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我省“三支一扶”计划自2007年启动实施以来,紧紧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缓解艰苦边远地区农技、教育、医疗、扶贫等人才紧缺的要求,共选拔招募6000名优秀大学生到基层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有效缓解了基层人才紧缺的矛盾,为脱贫攻坚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招募对象为近三年内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服务期限为2年。
136.“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主要从事什么工作?
答:支教人员主要在基层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从事教学工作;支农人员主要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等相关工作;支医人员主要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扶贫人员主要在乡镇从事扶贫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基层服务单位确定。
137.“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待遇如何?
答: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中央、省级财政每人每月合计补助4167元,差额部分由各州(市)、县(市、区)财政保障补齐。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同等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服务期满6个月,给予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和一次性体检费补助320元;每年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奖励金,考核为称职的每人发放3600元,考核为优秀的每人发放5400元。服务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统一购买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138.“三支一扶”人员2年服务期满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直接聘用为原服务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优惠政策;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符合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相关规定的,可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卫生系统指初级晋升中级资格前),其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可计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有创业意愿的纳入本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对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39.如何参加“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考试报名?
答:每年4月至5月,省人社厅将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rss.yn.gov.cn)、云南人事考试网()发布招募公告,有关招募政策、岗位需求以及相关报名事宜、政策解答等均可通过网站查询。大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时限内,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按照报名系统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考岗位后提交报名。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下发招募通知,考生与本人报考的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正式上岗服务。
职称政策篇
140.职称系列有哪些
答: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可分为助理级和员级,也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现行职称体系共设置高校、中专、中小学、技工院校、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艺术、群文、文博、档案、工艺美术、新闻、编辑、船舶、航空、翻译等27个系列。
141.职称申报及评审流程?
答:流程如下:
1. 申报。按照申报人员人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
2. 评审。主要采取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进行,按照两名以上同行评委专家审阅材料、专业组评议推荐、评审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达到参会评委的三份之二以上方通过评审。
142.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的年度计划及考试信息的发布渠道?
答:
1. 职称评审
(1) 高级职称。全省高级职称评审的年度计划根据各评委会需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初统一印发工作计划通知文件,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开发布。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由具体承办评审工作的相关单位下发,并在本单位官网进行公布。
(2) 中、初级职称。中初级职称计划由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或省属单位主管部门印发并在相应官网进行公布。
2. 职业资格考试
全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计划由省人社厅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布置,于每年国家印发计划通知后下发我省年度考试计划通知文件,并在省人社厅官网公开发布。具体报名考试事项由省级各考试项目考试考务承办部门在相应资格考试报名网站进行公布。
143.职称评审工作中进一步向基层及艰苦边远地区倾斜照顾相关政策
答:1.放宽县、乡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根据省委、省政府政策精神,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政策倾斜力度,于2014年印发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进一步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条件。一是放宽职称申报学历、资历条件。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有明确要求的行业须取得相应职(执)业资格或具备相应学历外,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或20年,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满5年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或13年,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满5年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并有明确要求的职称资格外,在论文方面不作硬性要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人履职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三是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数额限制。对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者,因受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高级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2.实施基层及艰苦边远地区职称定向评价
(1) 实施乡镇有效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制度。为破解基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难题,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基层卫生计生人才成长规律,我省于2016年4月研究出台了《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在全国率先开展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后,我省乡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在卫生专业技术能力实践考试要求方面,通过降低分数段的形式,确定乡镇基层合格标准;在基本条件要求方面,将学历条件放宽至中专对口专业学历,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在业绩条件方面,突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危急重症与疑难病例的鉴别诊断、抢救处理和转诊能力;在论文要求方面,不作硬性要求,只作病案分析报告和专题技术报告方面的要求。同时,我省为扩大基层和用人主体自主权,下放了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州(市)自主开展,评委会的组建和评审结果由省卫生计生委员会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 为进一步加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助力人事人才扶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安排部署,在我省2019年“双定向”工作基础上,对我省2019年工作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并结合实际制定《云南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如下。
①适用范围对象。在我省怒江州、迪庆州和曲靖市会泽县、昭通市镇雄县、丽江市宁蒗县、普洱市澜沧县、红河州屏边县和文山州广南县等6个挂牌督战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关系列(专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职称资格(不包括正高级)。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定向评审。
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分别在怒江、迪庆州或6个挂牌督战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有效,离开所在州或6个挂牌督战县范围,证书使用无效。
②实施时限。我省2020年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按照本《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下一步工作,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开展。
③申报原则。坚持自愿参评原则。“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资格,也可申报评审全省有效的职称资格。两种资格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进行申报评审。
④申报条件。县级及以上人员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基本条件相关规定,州级单位申报人员学历、资历条件可参照(云人社发〔2014〕106号)相关条件执行。迪庆州履职年限在此基础上,履职每满1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履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
⑤评审原则。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放在定向评价的首位,在国家标准、省级标准的基础上,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申报“双定向”评审人员的评价标准给予适当倾斜,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突出他们在当地产业发展、学科建设、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把专业实践能力、实际业绩贡献、考核结果、基层工作年限、参与疫情一线防控和直接服务脱贫攻坚等相关情况作为职称定向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脱贫攻坚工作或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受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作为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对医德、师德等问题实行“零容忍”,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⑥申报评审方式。中小学教师、农业技术及卫生技术3个系列的定向评价,迪庆、怒江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均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人员所在州(市)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申报,并在评审委员会单设定向评价评审组,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时,同步进行评审。以上3个系列以外的其他系列(专业),定向评价的申报评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6个挂牌督战县,由省属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在评审委员会单设定向评价评审组,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时,同步进行评审。二是迪庆、怒江州,为保持政策稳定和持续性,继续按照2019年两州的组织实施方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对于两州组建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实困难的,报送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委会进行评审。
⑦定向使用倾斜政策。一是放开迪庆、怒江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的乡镇中级职称结构比例限制;单独核定定向评价高级职称岗位职数,实行总量控制,不占用各地现有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定向使用高级职称岗位根据各地现有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总量,按州级单位的10%和县(市)级单位的15%比例进行核定。二是各地在核定定向评价高级职称岗位总量内开展评聘,取得资格后聘用到相应岗位。三是对两州定向评价前已取得全省有效高级职称资格,但因受用人单位岗位职称限制未予以聘用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本州定向评价高级职称岗位职数内先予以聘用,再逐步进行消化,其聘用年限视同为全省有效职称资格聘用年限。
⑧定向使用人员流动有关事项。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通过定向评价取得定向使用职称资格后,流动到省内其他地区的,需取得相应全省有效的高级职称资格后方可聘用。在所在地申报全省有效职称资格的,需参加相应全省有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涉及职称晋升进行申报评审的,下一级别同级定向评价职称和全省有效职称的履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144.补办职称证书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1.高级职称证书遗失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省级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经办人持有效证件统一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补办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人补办证书申请(经相应评委会承办单位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书写“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2) 个人填写《高级职称证遗失补办个人承诺书》原件一份;
(3)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复印件一份;
(4) 小一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2.通过评审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初级、中级职称证书遗失补办的,由原职称资格批准机关负责办理。
145.省外调入、军队转业、中央直属单位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如何确认?
答:1.需进行职称资格确认的范围对象
原在省外、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或军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经评审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或招录到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与现单位签订具有法定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经半年以上试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并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将其原职称资格确认为我省有效资格,并换发为我省职称证书。
省外、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或军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须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相应职称资格。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未按委托评审程序到我省以外评审委员会取得的职称资格,不予确认。
2.确认程序
资格确认按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考核、各级主管部门审核、相应职称管理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高级职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中级职称由州市人社部门或省属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确认;初级由县市区人社部门或省、州属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3.需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
(1)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资格确认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可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的“资料下载”栏目中自行下载)。
(2) 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并具有法定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 原取得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表、任职通知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 用人单位需对申请确认职称资格人员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在复印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146.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职称评价方式主要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147.我省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范围对象是什么?
答:学历和履职年限达不到正常申报职称条件要求,但业绩贡献突出,其他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乡土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等。
148.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方式有哪些?
答: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不同类别申报人员的情况,采取评委审阅材料、论文答辩、现场演示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最后,经全体评委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以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通过。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相应资格通知。
149.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什么权利?
答:1.享有每年不少于5天的脱产学习时间;
2.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150.如何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答: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州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委托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151.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1. 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2. 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4. 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152.放宽基层职称评聘的条件应把握哪些?
答:建立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政策,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经历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促进基层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有明确要求外,适当放宽学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论文要求,侧重考察其基层工作实绩贡献。
青年拔尖人才篇
153.企业如何设立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有什么条件?
答: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主要是鼓励和引导国家级、省级专家到县及县以下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城镇社区、农村社区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进行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合作攻关、培养人才、技术指导、决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城镇社区、农村社区等基层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农村合作组织等申请设立。
申请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工作站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能组织一定区域、行业内基层单位或农户等,提出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推广、人才培养等需求,能联系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专家团队到工作站或基层单位开展对口服务活动。
2. 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有无偿提供的工作场地,同时遴选有培养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进站兼职服务。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工作站建设能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
3. 申报单位具有办好工作站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管理制度、远景规划、工作计划等软硬件条件。
4. 企业申请设立工作站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条件。
154.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专项是一个什么项目,该专项具有哪些特点?
答: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在政策设计上考虑的是培养引进“两条腿走路”, 解决外来人才引进和本土人才的培养的问题,两项计划均衡支持、界限“拉平”,以保障外来人才与培养本土人才协同并进、良性互动。“青年拔尖人才”专项是“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中的第四个层次,即要解决我省本土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等问题,激励和帮助我省有潜力的青年才俊迅速成长,使之成为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骨干力量。因此,在申报资格条件方面,申报人须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含中央驻滇单位)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且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入选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云南省贫困县、边境县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人才,年龄条件可放宽2岁,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时限减少1年。
155.入选“青年拔尖人才”后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入选“青年拔尖人才”后,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是给予5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分5年平均拨付,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每年1.2万元特殊生活补贴。入选者5年培养期满后,根据需要可继续申报5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支持。二是入选者在5年最低服务年限内,可申请一次最多1年的国内外发达地区研修访学资助。三是评聘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四是入选者为我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优先纳入云南省博士后定向培养计划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
博士后站和省突、省贴篇
156.我省博士后站主要分几类?
答:我省博士后站分为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是指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科研工作站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157.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1. 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 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科研工作处于全省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 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158.什么是“省突”人才、“省贴”人员?有什么待遇?如何申报?有什么条件?
答:“省突”: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及对象为: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单位及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年龄在55岁以下,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选拔范围及对象为: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单位及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优势,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120名(选拔等次以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为准);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100名。已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荣誉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参加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选拔;已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荣誉的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选拔。
待遇方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奖励2万元。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退休时,其退休费可增加5%,若两次获奖,可增加到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其原工资。
申报方面: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云南省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表》,并提交业绩、成果、事迹材料,获奖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附件材料。
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向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各州(市)人社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经公示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省直有关部门由人事处负责组织申报,由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
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申报人员的行业分布情况,从省政府批准组建的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中抽取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59.什么是“科技兴乡贡献奖”?
答:科技兴乡贡献奖,是省人民政府为了表彰在科技兴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基层工作而设立的。
科技兴乡贡献奖表彰对象是在贫困乡(镇)工作满5年、其他乡(镇)工作满10年,并做出突出贡献现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云南省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200人,受表彰人员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2000元。目前该项选拔工作已开展七届,共有1400名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获奖。
推荐程序方面:申报人选须经所在单位、县乡两级政府审核同意并在当地或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统一推荐。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下达的推荐名额内组织推荐选拔工作。申报人选确定后须在当地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申报人员情况,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议推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篇
160.什么时间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颁布实施,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0章44条,包括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员退休、人事争议处理等,形成了完整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框架和体系。
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规。其主要内容,着重把握3个具有方向性、创新性、基础性的规定,即聘用合同制度、岗位管理制度、 公开招聘制度。
16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答:政策文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
(一)公开招聘范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面向全社会,凡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公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程序
1、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2、核准招聘计划和方案
3、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4、报名及资格条件审查
5、考试、测评
6、体检、考察
7、确定拟聘人选
8、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9、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162.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答: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岗位设置管理就是要在事业单位建立一种既区别于党政机关,又区别于企业,能够充分反映从事专业化服务特点的、新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聘用合同制度,是为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充分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活力。
163.如何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
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要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的形式,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这既是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事业单位依法进行人事管理的有力保障和具体体现。
关于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聘用单位必须与受聘人员依法订立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国办发〔2002〕35号)
3.事业单位应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人社发〔2016〕182号、国人部发〔2003〕61号)
4.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5.聘用合同书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单位管理层次和人员较多的,中层以下人员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之签订。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或以上级任命作为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依据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事业单位领导副职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副职的聘用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报任免机关批准。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合同,以上级任命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云人〔2002〕7号)
6.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国人部发〔2003〕61号)
7.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接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164.如何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
答:政策文件:《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云人社发〔2016〕409号)。
(一)竞聘上岗的原则:竞聘上岗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竞聘上岗的范围: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原则上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组织竞聘上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1、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大于岗位数额;
2、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3、聘用合同期满,有必要通过竞聘确定岗位人选的;
4、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间进行人员交流,可以实行竞聘上岗。
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
(三)竞聘上岗的条件
参加竞聘上岗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级管理岗位: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满1年,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以上岗位工作满2年,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满3年;
2、六级管理岗位: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工作满4年,或者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满3年;
3、七级管理岗位:在八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满1年,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满2年,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
4、八级管理岗位:在九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满2年,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
5、九级管理岗位:在十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
6、十级管理岗位: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工作满5年。
(四)竞聘上岗的程序
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2、在本单位或者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竞聘方式等信息;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组织竞聘;
5、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6、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
(五)竞聘上岗的方式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165.如何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答:政策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46号)。
(一)奖励工作周期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可给予嘉奖;连续3年为优秀的,可以记功。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专项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得低于3年。
(二)奖励工作的程序
1、制定奖励工作方案。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的种类、条件、名额和有关要求,并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公布、实施。
2、上报奖励申报对象。事业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后,提出奖励事由和建议名单,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再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
3、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按照干管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4、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1个月内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资金标准和经费问题
给予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奖金,按照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2000元标准发放。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16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问题
答:政策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一)离岗创业人员范围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
(二)离岗创业期限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三)离岗创业人员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紧缺人才;离岗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问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167.事业单位人事回避的范围和程序要求?政策文件: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一)事业单位人事回避的范围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如姐妹、党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二)事业单位人事回避程序有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2)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3)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2)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3)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168.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会不会无法通过体检呢?
答:目前我省事业单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要求,人社部于2010年3月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了修订,所有涉及肝炎的检测项目,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因此,不会因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无法通过体检。
169.有考生放弃,招聘岗位就必须取消吗?
答: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岗位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并在向组织人社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170.报考事业单位时是否需要原单位开据同意报考证明?
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文件明确规定,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再索要同意报考证明。
171.在县城或乡镇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有没有什么岗位上的支持政策?
答: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大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政策倾斜,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明确“对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者,因受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高级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均可以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17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处分期应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人才服务篇
17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核心内容?
答:
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 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5.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免费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17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核心内容?
答:
1. 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要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2. 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3. 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175.
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办法》的通知(云组发〔2016〕12号);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0871)63991583
办证申报: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170号;联系电话:(0871)63636036,63643755
176.高层次人才医疗就诊证
★政策依据:关于办理高层次人才医疗就诊证的通知(云卫保健发〔2017〕4号);
责任部门:省卫健委保健局;联系电话:(0871)67195235
途径二联系单位: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170号;联系电话:(0871)63636036,63643755
第五章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篇
177.为什么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
答: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凭证,是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确定和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的书面凭证,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78.农民工务工流动性大,灵活性强,用工时间短,可以采取口头协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使用农民工超过1个月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采取口头协议。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工资按小时工资计发。
179.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包括农民工)超过1个月1年以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工1年以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0.用人单位可以以没有和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或工作卡、服务证等、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或派工单、违法收取押金的收条等证据材料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然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且还会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面临支付2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181.农民工自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农民工自己表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发书面通知给农民工,表明单位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不签订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农民工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工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支付2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182.劳动合同必须使用统一文本吗?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什么内容?
答: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统一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定了《云南省企业劳动合同》《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使用,但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83.农民工用工往往季节性强,用工时间较短,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约定?
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根据农民工用工季节性强、用工时间较短、用工随着某项工作的完成而结束等特点,和农民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把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该项工作或工程开始的时间,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该项工作或者工程完成时,劳动合同即终止。
184.试用期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答:用人单位可以和农民工约定试用期,但前提是双方必须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合同期限长短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85.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保管吗?
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单方保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6.指导服务
1. 企业如何线上办理劳动用工登记等劳动关系协调公共服务事项?
2. 企业可以在谷歌浏览器网址栏输入,进入“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上大厅(单位服务)”界面注册登录后,在线提交企业实行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全流程线上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申请等业务。
3.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如何指导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保障职工权益,为职工稳就业、保岗位、保工资;引导广大职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要求,全力抓好生产,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生产任务,与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共促发展,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复工复产企业中如何做好要约应约行动?
加强分类指导,引导企业重点围绕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工作岗位、复工前用工问题、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探索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困难企业稳定工作岗位和延期支付工资等疫情期间出现的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协商,畅通企业与职工沟通渠道,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劳动关系领域政策法律问题解析
187.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认定?
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通常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可以是一周、一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188.如何确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在疫情前非因劳动者原因已停工、停产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在疫情前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已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实际停工、停产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89.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90.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共渡难关,尽量避免经济性裁员。为了企业与职工的长远利益,企业与职工可以参考以下方式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1)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协商一致,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2)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视是否提供正常劳动而决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者发放生活费,并维持劳动关系。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19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当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92.利用网络远程办公情形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正常上班,应依法支付工资。
193.被派遣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被隔离或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治疗的,享受医疗期待遇。
194.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195.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决定推迟复工或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96.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调解仲裁篇
197.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行“一裁二审”。
2.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通过以下四条途径维权:
(1) 协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
(4)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198.调解找哪里?
答:1.按照属地原则和调解权限到以下调解组织。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2) 在乡镇(街道)设置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
(3) 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比如制造、餐饮、建筑、物业、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调解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3.调解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
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
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
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
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
4.调解协议
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和仲裁确认。
199.仲裁找哪里?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00.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授权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机构,不是议事协调机构。
201.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ƒ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4)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异后退回。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与第一类第1项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求与第一类第4项相同);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要求与第一类第5项相同)。
3.发生集体争议的(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除提交以上基本材料外,还可以提交如下材料:
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提交代笔人明单、全体申请人签名表等。
202.仲裁时效
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3.如何仲裁?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204.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05.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
答: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06.终局裁决
答: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除上述两类争议实行终局裁决外,其余劳动人事争议实行非终局裁决。
207.不服裁决怎么办
答: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保障篇
208.用人单位可以向农民工收取押金或扣押农民工身份证件等证件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是做什么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政法规,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10.什么是农民工工资?哪些人是农民工?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211.如何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212.农民工工资应该多久支付一次?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无论以什么周期支付工资,至少每个月要支付一次工资。
213.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进行支付?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14.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如何维权?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215.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相关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将承担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拖欠工资金额加付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的赔偿金;二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216.工程建设领域重点要落实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有哪些?
答:工程建设领域除了在源头上落实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制度外,要重点落实“六制一金”(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按月发放(人工费用至少按月分账拨付)、总包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17.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计件支付工资,但至少一个月要支付一次工资。
2.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4.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6.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与农民工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应当依法提供;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4.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5.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18.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定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9.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219.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定义务:
1.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3.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代发工资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向招用的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5.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6.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7.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8.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9.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10.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1.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1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3.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法律责任:(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总包单位专门的法律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2)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3.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定义务:
1. 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 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 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 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法律责任:(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分包单位专门的法律责任。)
1. 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 分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 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221.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职责有哪些?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
1.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
2. 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3. 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 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5. 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6.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
7.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违法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2.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 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4. 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 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6. 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法定职责: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查处以下违法情形: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3)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法定职责:
1.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1. 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
2. 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3. 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4.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5.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开展给予经费保障。
6. 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法定职责: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1.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2.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222.属地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按照“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2.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3.压实工作责任,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建立完善工作督查督导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和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对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约谈、问责。
4.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5.牵头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重大欠薪案件,把农民工欠薪问题解决在属地。
6.健全完善欠薪应急处置机制。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防范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冲击社会底线的极端事件;健全完善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查明情况,督促企业尽快解决欠薪问题,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置情况,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矛盾升级,确保社会稳定。
7.政府建立应急周转金。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8.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223.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有哪些基本的权利?
答:
1.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参与竞争,选择适合的工作,不能因为性别、年龄、相貌、户籍、学历等受到歧视。
2.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农民工被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3.付出劳动后获得相应工资的权利。农民工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付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应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正常情况下的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日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女职工产假期间等应停工安排休息。
5.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用品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等),确保农民工在工作的时候不收到伤害。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在上岗前和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农民工工作技能。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农民工有权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劳动人事争议篇
224.对企业管理层:重点讲述劳动争议中企业最容易败诉的问题:
对企业:
1.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八十四条之规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义;
(2)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3) 位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性。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即赔偿金。
(1) 合法解除的情形;
(2) 违法解除的情形。
对劳动者:
1.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2.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5.重点讲述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
1.进入职场后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1) 劳动合同的签订;
(2) 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2.遇上拖欠工资和工伤事故后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扫黑除恶
226.举报对象
存在涉黑涉恶的劳动用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或个人。
227.举报内容
1.“恶意薪、欠薪逃匿、缠访闹访、群体性事件”等背后存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2.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名义对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进行欺骗、教唆、利用,进行拉帮结派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3.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4.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5.就业务工、人才和人力资源市场、农民工讨薪维权、工伤认定、人事考试等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6.非法使用童工、强迫智障人员劳动等背后存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7.校园内欺凌同学、强迫入伙、收取保护费等涉黑涉恶问题。
8.人社领域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甚至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228.举报电话
12333
第七章 信访
229.信访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网上信访、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形式,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网上信访网址:xfservice.yn.gov.cn;
手机APP:“云南信访”手机APP;
微信:“云南信访”微信公众号。
信访事项应依法逐级反映,所提事项应包括问题、事实、理由,其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受理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会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为确保信件处理效率,在办理时限内,请勿重复反映。
第八章云南人社12333介绍
230.12333简介
1.“12333”咨询平台简介。
12333是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用号码,是人社部门服务民生的重要手段,也是与社会公众沟通平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12333电话全国通用,在云南省内各地拨打不需要加拨区号。目前云南12333已初步形成集电话、短信、微信、网站、手机APP等全方位、立体式的服务体系。
为宣传和推广12333咨询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每年3月30日为“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
2.“12333”咨询平台服务范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
(2)公共信息查询及个人社保权益查询;
(3)劳动保障维权举报投诉;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业务办理;
(5)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预挂失;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考试成绩查询;
(7)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址电话查询;
(8)全省人社系统行风建设举报投诉、意见建议收集。
3.“12333”咨询专线服务时间。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语音留言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
4.“12333”咨询平台服务方式。
人工接听、语音留言、手机短信、网上咨询、微信公众号、手机APP。
5.“12333”电话拨打方式。
拨打12333电话,出现提示音:您好!欢迎拨打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线,省级咨询请按1;昆明市咨询请按2;维权投诉请按3;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请按4;成绩查询请按5.
按1号键:人工咨询请按0,语音留言请按1,返回上一级请按*号键。
按2号键:人工咨询请按0,语音留言请按1,返回上一级请按*号键。
按3号键:正在为您接通人工服务,请稍候。
按4号键:请输入18位身份证号码,如果身份证号码中含有字母,输入时请按*号键代替。按#号键结束。
按5号键:职业资格成绩查询请按1,返回上一级请按*号键。
231.云南12333公共服务网简介
云南12333公共服务网于2015年3月30日正式开通。网站设有政策公告、信息查询、网上大厅、社会保障卡、办事指南、资料下载、在线咨询、热点问题、12333风采等栏目。面向社会提供: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办理,个人权益查询、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提供信息征集、职称申报、工作情况统计表等业务办理表格下载;设有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社会保障单位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障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劳动合同备案、云南公共就业服务网等经办业务系统入口及就业、人事人才、考试培训等相关网站的便捷入口。同时,及时发布老百姓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通了政务信息、政策业务在线咨询窗口,指定工作人员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访问者进行问题反馈。
进入网站可以通过访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12333公共服务”进入网站,或直接访问云南省12333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www.yn12333.gov.cn/)。
232.云南12333微信公众号
云南12333微信公众号为“云南12333”,可在微信“添加朋友”直接搜索公众号进行添加,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添加。
云南12333微信公众号具有以下功能:
1.微资讯——打造你手中的云南人社
“微资讯”设置人社动态、通知公告、招考招聘、办事指南、就业服务等栏目,展示了云南省人社厅门户网站上最受老百姓欢迎、点击率最高的栏目内容。
(1)在“人社动态”可查看人社厅近期重要民生政策;
(2)在“通知公告”可查看厅网站最新通知或公告;
(3)在“招考招聘”可查看近期最新的招聘信息;
(4)在“办事指南”可查看人社厅各项业务办理流程;
(5)在“就业服务”可便捷访问云南公共就业服务网。
2.微查询——你手中的政务大厅
“微查询”具备公共查询、个人查询及养老金测算等功能。
(1)“公共查询”可进行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
(2)在“个人查询”可实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信息查询;
(3)“养老金测算”可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参考。
3.微互动——与老百姓的连心桥
(1)“政民互动”可以访问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2)“电话咨询”可以转拨12333电话;
(3)通过“在线咨询”进行人工在线政务信息咨询;
(4)可以通过“APP下载”功能快捷安装云南人社12333APP;
(5)在“关于我们”中可以进一步了解12333的工作动态和信息。
233.云南12333手机APP
云南人社12333手机客户端是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全省所有参保人发布的一款移动终端应用,提供社会保障民生服务。共开设了15个功能模块,包括参保情况查询、待遇资格确认、社保卡服务、电子社保卡、扫码支付、参保缴费申报、人社动态、办事指南、人事考试、业务咨询、劳动维权、政策文件、招考招聘、社保查询、公共查询、我要信访。全部功能均可正常使用。可使用手机浏览器、扫码软件扫描二维码,打开App下载页面,选择相应App进行下载安装。(如果您使用微信扫码,请点击右上角的“...”,并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进行下载)
云南人社12333手机客户端具有以下功能特色:
1.该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实用及时的人社动态、便利的办事指南、最新的招考招聘信息等资讯。
2.点击“政策文件”让您第一时间了解人社政策信息。
3.点击“劳动维权”,填写详细的信息,可以高效便捷地进行维权投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用户点击“社保查询”和“公共查询”或点击“我的”先进行注册,然后可以随时跟踪了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医保缴费消费明细、医保病种登记、居民医保门诊选点信息、失业保险缴费状况等内容。
5.通过APP,点击“附近”,选择较近的医院和药店,便出现了详细的地图位置,并且详细的收录了各大医院的联系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234.社会保险咨询
1.养老保险
(1)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通过拨打12333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关系所在地社保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 云南省养老保险金调待政策出台可通过访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或关注12333微信公众号知晓相关政策。
(3) 12333公共服务网厅中的社会保障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注册账号后自行打印、查询。
(4) 退休职工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可下载云南人社12333APP,注册个人账号后选择“资格待遇确认功能”,进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界面自行本人认证或代他人操作认证。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 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范围、待遇标准可通过拨打12333进行咨询或向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参保信息可通过注册个人网厅进行查询。
(2) 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程序和待遇标准可通过拨打12333进行咨询或向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参保信息可通过注册个人网厅进行查询,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可下载云南人社12333APP,注册个人账号后选择“资格待遇确认功能”,进入“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界面自行认证或代他人操作。
235.劳动关系咨询
1. 云南省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处理常见问题相关政策咨询或查询。
2. 劳动者较为关心的劳动关系热点问题,如:带薪年休假问题、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医疗期工资发放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等咨询或查询。
236.人事人才咨询
1.可通过拨打12333咨询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信息、考试报名遇到的问题及查询可通过哪些渠道获取帮助和咨询。或访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获取相关人事招考信息。
2.可通过拨打12333、访问云南12333公共服务网、使用云南12333APP、使用云南12333微信公众号查询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可通过拨打12333查询相关服务部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3.可通过拨打12333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政策,及查询相关服务部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4.可通过访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招考招聘”栏目获取高层次人才引进信息,可通过拨打12333查询服务部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237.就业创业咨询
1.云南省小额创业贷款帮扶政策咨询、人社部门申办渠道查询。
2.就业创业证办理程序,办理须知及经办部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