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园区(园中园)企业招用工 激励扶持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57982556-1-30/2018-0428020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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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4-28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抓好园区(园中园)企业招工服务,着力解决有资源、难招工的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采取政府分级帮扶、园区补助、企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园区(园中园)企业招工激励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就业人员的生活用品补助

农村劳动力到我市园区(园中园)企业实现就业人员,全额补助从出发地至务工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和交通费;在我市园区(园中园)企业首次实现就业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300元的购买生活用品资金补助。其中:在保山工贸园区、市水长工业园区、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企业实现就业的,由市级财政和各园区分别承担50%;在园中园企业实现就业的,由市级财政和园中园所属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二、对职校人才培养的激励帮扶

各类职业院校培养推送学生到我市园区(园中园)企业实现就业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相应院校资金补助。其中:培养推送到保山工贸园区、市水长工业园区、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企业实现就业的,由市级财政和各园区分别承担50%;培养推送到园中园企业实现就业的,由市级财政和园中园所属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加大对市内各职业院校专业调整和实训设备配置扶持,一次性给予保山技师学院、施甸县职业技术学校、腾冲第一职业技术学校、龙陵县职业技术学校、昌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各30万元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园区(园中园)企业急需人才培养。

三、对用工保障与组织者的激励

具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到园区(园中园)企业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或村、组经办人员,每成功转移一人给予200元的组织资金补助。其中:涉及保山工贸园区、市水长工业园区、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的,由各园区承担;涉及园中园的,由园中园所属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对用工企业入门培训的帮扶

园区(园中园)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入门培训后,按工作满三个月以上人员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园中园)企业入门培训补助。其中:涉及保山工贸园区、市水长工业园区、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的,由各园区承当;涉及园中园的,由园中园所属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对用工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园区(园中园)用工企业依法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用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缴费满一年按每人一次性500元给予补助、缴费满两年按每人一次性800元给予补助、缴费满三年按每人一次性1000元给予补助,其中:涉及保山工贸园区、市水长工业园区、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企业的,由市级财政和各园区分别承担50%;涉及园中园企业的,由市级财政和园中园所属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2017年12月31日前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及以上人员按一年计算。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抓好本辖区人才培养培训、资金保障、供需对接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园区企业的招用工管理,及时收集园区企业招用工信息,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改善用工环境、履行社会责任。市直相关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整合资金、整合服务园区(园中园)招工力量,确保工作扎实开展。各用工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招用工主体意识,以提高就业人员工资待遇为重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善用工环境,做到情感留人、待遇留人、环境留人。

相关激励扶持措施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市外到我市园区(园中园)实现就业的人员及市外各职业院校同等享受我市激励扶持相关待遇。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