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江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01525758-9/20240909-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文      号
潞政发〔2024〕115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9-09

潞江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潞政发〔20241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补助资金真正被救助对象使用,有效解决救助对象因灾、因病、因学等实际困难,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补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保卡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区民政、财政局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给低保、特困人员、残疾人补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救助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学习、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日常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事宜,不得用于投资、购买乘务汽车、奢侈品等事项。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只能用于救灾、生活应急等。村委会和村小组要严格执行和监督救助金的使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部分救助对象不会使用社保卡,可以由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代为保管,在一起吃饭、居住的可以不记账;独居的和其他非近亲属代为保管社保卡的,需要两个非同一家庭的人共同代保管社保卡,并严格记录支取救助金情况,代管社保卡情况必须在村委会和潞江镇社会事务办备案,村委会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生活支取账单和银行流水账单的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潞江镇社会事务办汇报,潞江镇政府严格按照相关党纪国法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条 潞江镇社会事务办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每半年组织各村委会对低保、特困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对,确认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救助条件,达到退出条件的坚决退出,并对核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社会救助金直接进入潞江镇敬老院账户,每月发放的零花钱进入特困人员社保卡,所需生活用品由敬老院集中购买配发,医疗护理由社会事务办按相关规定处理。敬老院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敬老院的想关管理规定,社会事务办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多次发现问题拒不不改正的,将更换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由潞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潞江镇人民政府

                                         20248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