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

索引号
01525704-4-/2020-0415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司法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4-15

隆阳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精神,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包括政府信息在内的政务公开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隆阳区司法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隆阳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定机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的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内设股室和人事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部门文件和政策解读  

3.计划总结和发展规划  

4.权责清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  

5.工作动态和通知公告  

6.三公经费、财政预决算和采购招标  

7.人大建议办理和政协建议办理  

8.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范围及时限  

《隆阳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隆阳区司法局门户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1.《目录》及隆阳区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为:http://www.longyang.gov.cn/xxgk_list.jsp?urltype=egovinfo.EgovInfoList&wbtreeid=1076&dpcode=ly_sfj&dpopenitem=ly_sfj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两微一端”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二、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隆阳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为隆阳区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3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2122482

传真号码:0875-2122482

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3  

邮政编码:6780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从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yang.gov.cn)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或是通过隆阳区司法局门户网站申请公开栏目进行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予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机关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1.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  

2.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  

3.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行政机关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的有关规定,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行政机关(除在京中央预算部门外)应于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在京中央预算部门收取的上述三项费用金额缴入中央总金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级次,并相应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按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方式及程序  

本部门(单位)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话:0875-2122482,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3号,邮编:678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