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0-1114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1-14
前 言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隆农发〔2020〕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瓦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瓦渡自然资源所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瓦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瓦渡自然资源所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许可申请。
二、适用对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隆政办规〔2018〕1号)
第十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居)民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保山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含蒲缥、潞江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保山坝区(含蒲缥、潞江坝区)之外的山区、半山区及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施机构
瓦渡乡人民政府。
五、许可人员
瓦渡乡人民政府宅基地管理人员。
六、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2.现有人均住宅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3.实施集镇、村庄规划,进行乡镇(街道、农场)、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性项目建设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需要搬迁或者恢复重建的;
5.经鉴定属危旧住房需拆除重建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取得合法宅基地手续的申请人,符合《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暂行)》(隆政办规〔2018〕1号)第八条、第十条的,可申请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尚未依法处理的;
2.出卖、出租、赠予原有住房或改变原有住房用途的;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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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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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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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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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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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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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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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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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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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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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比例尺1:500或1:1000,申请时可用草图代替,批放时用正式图;3.异址新建(含分户)的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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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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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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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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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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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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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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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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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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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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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测绘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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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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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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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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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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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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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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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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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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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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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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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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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结婚证
(未婚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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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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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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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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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表单可在受理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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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许可证件
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批复文件。
类型:批文
十一、许可办理
(一)申请、审查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审核、审批
乡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乡政府及时组织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草图。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瓦渡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乡联审联批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由联审办公室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瓦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875-3039709
(3)信函咨询:瓦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瓦渡乡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办公室。
回复时限:8点30分---17点。
回复方式:电话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电话(0875-3039709)向瓦渡乡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办公室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瓦渡乡纪委办。
电话投诉:0875--2888728。
信函投诉:瓦渡乡纪委办。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隆阳区人民政府;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路82号。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隆阳区人民法院;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明伦街与崇文街交接口。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窗口投诉:瓦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0875-3039709
信函投诉:瓦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十四、宅基地申请、审批相关表格
详见《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隆农发〔2020〕72号)文件附件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