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索引号
115330010152576504-/2020-0513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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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5-13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小孩满月足岁、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工作变动、职务升迁、建房乔迁、离职退休、庆生祝寿、合材立碑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不得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不得有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当地礼俗借机敛财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它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六)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财物;

(七)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八)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或占用公共场所;

(九)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十)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采取不请客、但收礼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十一)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下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或利用其它名目宴请收钱敛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并收缴全部礼金,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第四条第五、六项所称“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瓦渡乡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