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97-3-/2021-0611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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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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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1-06-11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12月10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隆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隆政办发〔2008〕148号)同时废止。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隆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
3.3 林火监测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5 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5.1 扑救力量组成
5.2 社会力量参与
5.3 跨乡镇(街道)增援力量调动
5.4 调动程序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依法安全高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保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以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全区森林火灾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5 灾害分级
森林火灾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林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设专职副指挥长,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旅游发展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司法局、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区气象局、区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森林公安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武警隆阳森林中队、高黎贡山保山管理局隆阳分局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指挥。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所指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或重要部位(城市面山、高黎贡山)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扑救工作组赶赴火场,协助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驻隆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全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组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和应急处置办法演练;动员和组织民兵参加当地的防火扑火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区林业局。参与森林防火重大决策的研究与制定,协助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宣传、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制定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计划,筹备年度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申报防火设施建设项目,并负责指导督查各类项目的实施和验收;负责森林火灾的统计、损失评估;联系协调武警隆阳森林中队;指导、检查、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扑救森林火灾。
区发展改革局。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编制申报工作,协调争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督促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财政局。积极筹措森林防火资金,将森林防火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森林防火经费;监督和指导业务部门管理、使用森林防火资金;协助办理森林消防车辆购置和森林防火设备采购的有关手续。
区教育局。督促检查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大纲,列入年度教学计划;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普及防火、扑火基础知识,并在各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工程和“小手牵大手”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三生态”道德教育。
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森林消防车免征购置附加费和过路费等业务;协调做好公路沿线森林防火宣传标志和森林火灾预防等工作;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调集运输车辆。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协助全区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做好扑火人员伤情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协助抓好森林防火的经常性工作,扑救森林火灾时根据需要做好扑火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司法局。协调和指导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治火;督促和协助森林公安部门及时侦破和处理林火案件,依法严惩故意纵火的犯罪分子;维护扑救森林火灾的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森林防火期,公安交警部门应为森林消防车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及时、迅速、安全处置森林火灾。
区公安消防大队。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协助扑救城区周边或有条件地方的森林火灾。
区旅游发展局。检查、督促林区森林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工作,积极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负责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景区森林防火监督管理。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网络,做好森林防火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通告等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森林防火工作动态、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发生森林火灾时,要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和核准的报道材料,及时准确的进行宣传报道。
区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影音资料,及时向社会发布,定期专题向森林防火部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实施人工降雨防火灭火,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火场,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数据,为扑火救灾做好服务;配合森林防火科研、教学部门开展林火管理研究。
区民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因森林火灾致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群众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发生伤残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处理善后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痴、呆、聋、哑、疯“五种人”的监管,防止引发森林火灾;协调好对具有纵火倾向的重症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工作。
区森林公安局。负责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和查处工作,查处率应达到80%以上;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移送起诉;组织参与森林消防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和重大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
区水务局。组织开展下辖各水库森林防火工作宣传教育;配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水库涵养林区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水库认真开展森林防火的各项检查工作;积极组织扑救水库涵养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协调扑救火灾中的用水问题。
区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下辖太保公园管理处的森林防火工作宣传教育;配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太保公园管理处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太保公园管理处认真开展森林防火的各项检查工作;积极组织扑救太保公园管理处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负责解决扑救火灾中的用水问题。
高黎贡山管理局隆阳分局。组织开展保护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配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保护区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保护站认真开展保护区森林防火的各项检查工作;积极组织扑救保护区和周边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武警隆阳森林中队。参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的巡山清林、检查工作;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开展计划烧除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照指挥部命令,积极组织部队进行扑救。
区防火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2.4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4.1 综合协调组(后指):组长由区委书记或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相关领导组成。负责扑火人员、扑火物资、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的调度安排;维护扑火通道交通秩序,保证运输道路畅通;与前线指挥组联系,掌握火情与扑救情况,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传达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起草上报《重要森林火情专题报告》以及《处置森林火灾总结报告》。
2.4.2 火灾扑救组(前指):组长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林业局、区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气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武警隆阳森林中队相关领导组成。负责与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街道)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扑火救灾工作;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领导对扑火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审核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科学的方法尽快扑灭火灾;实施火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及时向指挥调度组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完成扑火救灾任务;组织实施人工降雨灭火。
2.4.3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供销社、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领导组成。负责筹集应急扑火经费;组织扑火人员、扑火救灾物资、扑火人员调运供给。
2.4.4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需要组织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2.4.5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1名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发展局相关领导组成。负责收集、整理、撰写、编辑、发布火情信息,做好新闻采访报道工作。
2.4.6 火案查处组:由区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森林公安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林业局相关领导组成。负责火案的侦破、肇事者的处理。
2.4.7 火场调查组:组长由区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森林公安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林业局相关领导组成。负责火灾损失调查和灾后评估、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编制与申报。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全区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连续出现四级以上森林火险等级时,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备战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3.2 林火监测
森林防火期内,启动林火监测系统,对全区森林防火安全情况开展实施监测。在扑救森林火灾现场,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哨点,24小时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3.3 森林火情报告与报道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受理、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上报。
发生下列重要森林火情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城区面山发生的森林火情;
(2)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情;
(3)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情;
(4)调用驻军、武警参加扑救的森林火情;
(5)航空巡护发现的森林火情;
(6)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森林火情;
(7)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8)受害森林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上级支援扑救的火情;
(9)发生在与我区交界地区需要上级协调处置的森林火情;
(10)危及重点林区、重点保护对象或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情。
森林火灾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时间、地点、范围,林火气象条件、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发布。重大事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的级别和响应的职责。
4.1.1 Ⅰ级响应——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启动《隆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1.1.1 有可能发展成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森林火情。
4.1.1.2 火场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1.1.3 火场持续24小时或重点林区持续12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1.1.4 可能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4.1.1.5 直接威胁村寨、重要设施、国家物资储备库的森林火灾。
4.1.1.6 外县森林火灾烧入境内,并对国土生态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1.2 Ⅱ级响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会同当地政府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火灾发生地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指导林火的扑救工作:
4.1.2.1 有可能发展成较大森林火灾的森林火情。
4.1.2.2 火场面积在10公顷以上、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1.2.3 火场持续12小时或重点林区持续6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1.2.4 可能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1.2.5 可能威胁村寨、重要设施、国家物资储备库的森林火灾。
4.1.2.6 乡镇(街道)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情需要区级协调或跨乡镇(街道)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1.2.7 与我区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情并对我区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4.1.2.8 重点林区、重点部位发生的森林火灾。
4.1.3 Ⅲ级响应——乡镇(街道)、林场应急响应
发生森林火情时,涉及乡镇(街道)、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所必须立即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迅速对火情进行先期处置。严密监视火情动态,立即将火情上报区防火办(不论火灾大小,要求有火必报,区级视情况上报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不按照要求上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工作。同时,当地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会同当地村委会组成乡镇(街道)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各乡镇(街道)在组织人员扑救火灾时,按照“科学扑救”“小火大打”“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在火灾发生后1小时内组织扑救人员应达100人以上,并根据火情情况及时增加扑救人员,迅速扑灭火灾。区级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和乡镇处置火情的有效程度,选择是否介入。
4.1.4 启动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时,同时启动区林业局应急处置预案,视情况派出火情监测人员,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提出扑救措施、兵力部署、阻击地段,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按照预案确定职责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根据灾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驻保单位、驻保部队等救援力量,并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挖掘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4.2.2 转移安置
各乡镇(街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4.2.3 救治伤员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视情况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4.2.4 善后处置
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各乡镇(街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扑火队伍、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区委宣传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森林火灾进行报道。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在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重大森林火灾事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发布。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各乡镇(街道)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各乡镇(街道)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区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5 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5.1 扑救力量组成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成的森林火灾应急(义务)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处置初发火;区级义务扑火队、区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武警隆阳森林中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头;驻隆单位、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理看守火场等;区直机关、乡镇(街道)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森林火灾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5.2 社会力量参与
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当地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各项保障工作。
5.3 跨乡镇(街道)增援力量调动
增援力量以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中心城市面山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增援时,武警隆阳森林中队、区级专业扑火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武警保山森林支队直属中队、武警昌宁森林中队、武警龙陵森林中队、其他乡镇专业扑火队为第二增援梯队;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周边乡镇、村(社区)应急扑火队为第三增援梯队。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增援时,武警隆阳森林中队、武警保山森林支队直属中队为第一增援梯队;县(区)专业扑火队、武警腾冲森林中队、武警龙陵森林中队、武警昌宁森林中队、周边乡镇专业扑火队和应急扑火队为第二增援梯队;驻保部队为第三梯队。
其他区域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增援时,区级专业扑火队伍、周边乡镇(街道)专业扑火队和应急扑火队为第一增援梯队;相邻县森警部队、专业扑火队为第二增援梯队;驻保部队和市级其他扑火队伍为第三增援梯队。
5.4 调动程序
需要跨乡镇调动专业扑火队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要跨区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各县专业扑火队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需要调动驻保部队增援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协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各乡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所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开展扑救工作。
按照要求,分别组建区级不少于60—90人、重点乡镇(街道)不少于15人的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区、乡镇(街道)、村(社区)3级要依托区直单位、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60人、30人、15人的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运输保障
跨乡镇(街道)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专业扑火队、武警森林部队的输送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森林部队自行安排实施。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当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路覆盖扑火指挥区域;区防火办调集应急通信预备力量给予支援,提供给到达火场的领导、前指、后指、扑火队携带1—2支对讲机,保证火场扑救通讯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指挥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按照区级不低于50万元、乡镇(街道)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火灾需要。特殊情况下,请求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5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组织专人订做(或自做)伙食给养,按时送到火灾现场,确保每个参与扑火的人员有饭吃、有水喝;对夜间看守火场的人员,还要保证供给干粮御寒物资;在当地政府生活保障困难时,由当地政府向区森林火灾后勤保障组提出支援申请,随后,由区森林火灾后勤保障组组织实施后勤保障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医护人员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7.6 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火灾,组织林业、灭火、气象、航空、通信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7 资金保障
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
7.8 培训演练
区、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有计划地开展针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险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培训。
8 附则
8.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防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