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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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97-3-/2021-0611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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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6-11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

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控制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灾害,确保野生动物种群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局关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处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组织机构,完善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全面提升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能力,促进全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

(三)应急指挥机构。成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沈国兵任组长,副局长杨树森、副局长周春来任副组长,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办公室、林政稽查大队、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政策法规宣传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野生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监测种类和范围

(一)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兽类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监测范围:

1、作为中间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的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2、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3、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4、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负责对候鸟的越冬地、停歇地、迁徙路线及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指定专人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查,及时了解野生动物疫病信息和鸟类的迁徙动态,真正做到掌握信息并排除隐患。每个野生动物驯养场所都应作为监测点,由场主负责将每日情况报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饲养的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者在野外同一地点发现有成批的野生动物死亡(3只以上),应及时向局报告。区林草局局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将情况通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会同防疫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真实情况报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四、疫情确认

(一) 区林草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快速赶赴现场进行核查、诊断,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对连续出现野生动物无故死亡或患病,有传染嫌疑的,应作为疑似疫情对待。对该发生区域实行临时隔离、封锁,防止人员、畜禽进入区域与野生动物直接接触或从事其它干扰活动。

(二)发现野生动物疑似疫情,要及时报告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样,由省级疫情防控机构机构或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疑似疫病进行初步鉴定。

(三)由省级疫情防控机构或其委托机构派专人将疫病样品送国家林局认定的相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确认。

(四)国家林局根据最终确认的结果公布疫情。

五、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一)疫源处理。对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及尸体进行灭除、清理、焚烧、掩埋、消毒。确定适宜的清理范围、清理对象,防止乱捕滥猎。

(二)疫情治理。对疫区实施强制封锁;对疫点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实行严格的扑杀和隔离措施;对病死兽禽的尸体、毛屑、污染物和排泄物要进行焚烧、深埋,严禁出售和随意乱扔乱抛;对受污染的栖息环境和涉及物品、用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消毒,防止病原扩散;对健康动物实施预防免疫措施,阻断疫病传播途径。最终达到消灭疫情目的。

(三)疫情监测。对疫区进行全面监控,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疫情预测预报工作。对迁飞候鸟类疫情,要加强对迁徙路线、停歇地、越冬地、繁殖地的监控,分析鸟群活动动态和迁飞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区域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将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疫区撤销、应急预案停止。疫情得到了控制,在病原潜伏期过后,经权威机构疫情监测、调查,确认连续30日,无新的病例发生时,根据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疫区,解除疫区封锁。连续60日,无新的病例发生时,由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停止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应急预案。

六、保障措施

局建立起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用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和除害处理的应急物资,包括所需的专用药物、药械,检疫检验设备、防护用品、疫区封锁设备和设施、车辆等。

七、责任追究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为强制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缓报、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野生动物疫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将按照《森林法》、《动物防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