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渡乡2023年度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5330010152576504-/2022-1202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12-02

各村(社区)、各成员单位:    

    《瓦渡乡2023年度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瓦渡乡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渡乡2023年度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乡级处置森林草原火情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及时、高效地处置森林草原火情,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隆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乡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情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  

(五)处置条件  

1.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立即按本办法处置。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承担处置森林草原火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的重要指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情。  

森林防火指挥所处置森林火情时,成立指挥调度组、扑火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指挥调度组:由瓦渡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成员由乡领导班子、乡党政办、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森林草原火情专题报告;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扑火工作组:由瓦渡乡林草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工作人员、乡综合应急救援队、村(社区)义务扑火队、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村(社区)、村民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制定处置措施和扑救方法,安全、高效处置火情,及时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后勤保障组:由乡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乡党政办、财政所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扑火救灾物资、扑火机具、交通运输、后勤供给等保障。  

医疗救护组:由瓦渡卫生院院长任组长,卫生院相关医护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抢救伤员,提供扑火人员药品等。  

治安保卫组:由瓦渡派出所所长任组长,成员在派出所抽调。负责封闭公路,维护火灾发生区域交通秩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必要时使用消防车支援火灾扑救。  

二、火场监测及信息报告  

(一)火场监测  

根据火情处置需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观测哨点,严密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二)森林草原火情报告  

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乡指挥所办公室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三、应急措施  

(一)扑火前线指挥  

1.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  

2.扑救原则。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扑救,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为主要力量;坚持速战速决、灵活机动、打烧结合、协同作战的原则。  

3.应急通信。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的信息畅通。  

4.安全防护。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二)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干部群众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2.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村组干部负责组织熟悉村情、山情、林情的地方群众,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3.跨区域灭火力量调集。增援力量以专业扑火队为主,义务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调动程序。乡综合应急救援队、村(社区)义务扑火队调动由乡人民政府下达调动命令。  

5.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协调、组织运输。  

6.新闻报道。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报道报请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核报道。  

7.应急结束。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经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审核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应急状态。  

四、保障措施  

(一)扑救经费保障。由乡财政所保障。  

(二)扑火物资储备保障。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村级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  

(三)扑救队伍保障。乡级组建130人以上的综合应急救援队,村级组建一支不低于20人的义务扑火队。  

(四)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火情后,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乡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保障。  

五、森林草原火灾灾后处理  

(一)火案查处。火情发生后,乡派出所协助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侦破火灾案件,相关责任人由乡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二)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损失评估由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草原火灾档案,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乡指挥所撰写扑救工作总结,逐级上报。  

(三)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妥善办理。  

六、附则  

(一)应急处置办法的管理与更新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及管理。若需更新,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及时修订后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奖惩与责任追究  

1.应急结束后,乡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2.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瓦渡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