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渡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惩处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2-0429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4-29
各村(社区),乡直(区直驻乡)各单位:
《瓦渡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惩处办法》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对照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瓦渡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瓦渡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惩处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瓦渡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动员全乡党政机关、村(社区)、企业、干部群众参与到东河污染治理中来,全面提升干部群众对东河治理的参与意识、生态文明建设意识,推进瓦渡乡东河流域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村(社区)、负有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乡直有关部门、乡干部、村干部。
第三条 瓦渡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尽责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部门主责的工作要求,严格建立落实瓦渡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和问责体系。
第四条 瓦渡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东河流域水污染问题改善为核心,注重实效、突出重点。
第二章 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划分
第五条 各村(社区)对本行政区域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乡人居办、督办室对全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职责。
各村(社区)、挂村领导和乡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对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的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村(社区)和乡直有关部门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共瓦渡乡委员会 瓦渡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瓦渡乡东河污染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瓦发〔2022〕23号)执行。
第三章 考核、惩处机构
第七条 成立专项督察组,由乡纪委、乡督办室、乡人居办抽调专人组成,统筹开展瓦渡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并按相关程序、要求对不履职、不经尽责、不担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惩处。
第四章 考核、惩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考核对象为各村(社区)、乡领导干部、村干部和负有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乡直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各村(社区)的考核,主要考核两个方面。
(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具体包括:落实“党政同责”,研究部署辖区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等情况;
(二)重点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具体包括:河道治理(含河道清淤)、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排放口整治、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对乡级有关部门实行分类考核。涉及国家、省、市、区考核乡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重点任务或承担年度重点工作的乡级有关部门,作为年度重点考核单位,主要考核年终目标完成情况、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工作统筹等三方面;其他承担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乡级有关部门,作为一般考核单位,主要考核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工作统筹两个方面。
(一)年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家、省相关考核要求及市、区重点任务确定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二)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动落实情况,主要考核乡级有关部门在系统内对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履职情况,包括对本部门及下级部门负责的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现场检查、指导服务、督查督办等情况;
(三)工作统筹情况,主要考核部门在系统内对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立、系统推进、组织宣传等情况。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为年度考核。
由乡督办室根据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采取定期不定期调度,第一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由乡督办室进行点名通报;第二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由乡党委进行约谈;第三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由乡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对上报完成的任务,在督办中发现实际未完成或问题出现反弹的乡党委进行约谈。
第六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由乡督办室、人居办提出考核结果意见,并报瓦渡乡东河污染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运用到村(社区)和乡、村干部年度评先评优、绩效分成中。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和乡、村干部出现下列情况的在考核得分中直接扣分,累计总分扣完止。
(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当年考核得分中直接扣5分/次:
1.因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不力被上级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按次统计);
2.因生态环境问题被上级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次统计)。
(二)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当年考核得分中直接扣2分/次:
1.因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不力被上级部门约谈、追究责任的(按人次统计);
2.因工作推进不力,严重影响全区东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程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瓦渡乡东河污染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