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渡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5330010152576504-06_B/2016-1129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11-29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

《瓦渡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瓦渡乡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渡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瓦渡乡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瓦渡乡10个村委会(社区)、成员单位领导及挂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护林员。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负责制。各村(社区)党总支书是主要责任人,村(社区)主任、各小组长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护林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党纪政务处分;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行政村的有关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未按照要求在重点路口设立防火哨卡的;

(三)护林员未对进山人员进行登记排查的;

(四)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未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六)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七)发生一次火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二)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三)防火检查哨卡无人值守,未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四)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五)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火场的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第八条 发生一次森林火灾的,视情节给予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诫勉谈话,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连续发生两次森林火灾的,视情节给予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 连续发生三次森林火灾的,视情节给予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免职,主任责令辞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

(四)扑救森林火灾不听调度、有令不行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给予免职,主任给予停发工资;

(五)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第十二条 第六条至第十条责任追究所列情形,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护林员因管护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扣发当月工资,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森林火灾的,扣发当季度工资并视情况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发生森林火灾的村(社区),查明火灾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林权所有者依法索赔由肇事者承担;未查明火灾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起火点所在的村(社区)承担。

第十五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的村(社区)视情节实施连带追究挂村领导、驻村乡干部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瓦渡乡党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