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渡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41201-00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瓦政发〔2024〕24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01
各村、各部门、区直驻乡各单位:
《瓦渡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瓦渡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渡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瓦渡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落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瓦渡乡10个村在职在编干部、责任部门领导及挂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护林员。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负责制。各村级党组织书记、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各小组长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护林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党纪政务处分;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村有关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未按照要求在重点路口设立防火哨卡的;
(三)护林员未对进山人员进行登记排查的;
(四)防火检查哨卡无人值守,未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五)未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六)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予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二)接到森林草原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三)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四)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火场的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第八条 发生一次森林草原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予以村级党组织书记、主任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连续发生两次森林草原火灾未造成重特大损失的,视情节予以村级党组织书记、主任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 连续发生三次森林草原火灾的,视情节予以村级党组织书记免职处理,主任责令辞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予以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
(四)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听调度、有令不行的村级党组织书记予以免职处理,主任予以停发工资处理;
(五)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第十二条 第六条至第十条责任追究所列情形,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护林员因管护不到位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扣发当月工资,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扣发当季度工资并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村,查明火灾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林权所有者依法索赔,由肇事者承担;未查明火灾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起火点所在的村承担。
第十五条 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村视情节追究挂村领导、驻村乡干部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