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索引号
01525697-3-/2019-1224045
发文机构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1-01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时、规范、准确和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五条 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股室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股室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3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股室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受理申请的股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股室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股室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3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股室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股室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股室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股室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股室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股室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拟发布股室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局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不同股室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股室报请局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股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股室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股室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股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各股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各股室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股室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股室应当发现其他股室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