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索引号
01525697-3-/2019-1224043
发文机构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5-15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隆阳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三项中的一项。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局办公室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公开属性由股室、站、场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拟稿纸上写明该公文属“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公文公开属性经办文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局办公室对办文单位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办文单位重新办理,否则,对该文件不予核稿。

第七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加括号“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