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
01525727-1/20231031-00008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10-3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充分利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做法,加大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 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2. 部门被发《告诫书》2人次以上的,该部门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