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25727-1/20231031-00007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10-31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单位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 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单位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由信息产生股室、事业单位予以提供;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单位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期限

1. 本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 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信息产生责任股室、事业单位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本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本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 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 内部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息产生责任股室、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 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年度考评工作内容。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