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邑乡2022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67-7-/2022-0315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3-15
西邑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邑乡2022年度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现将《西邑乡2022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邑乡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可公开)
西邑乡2022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隆阳区西邑乡属于地质灾害多发区,辖区内群山起伏,松散岩层分布广,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较为严重,具有分布广、突发性强、破坏大、灾情重的特点。为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保山市隆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西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村(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突出“以人为本”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制定应急反应预案,并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设立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启动《西邑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各村(社区)和乡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乡广大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由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负责,自然资源所、民政办等部门参与完成,并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报和临灾应急措施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成灾范围、影响程度。地质灾害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地质灾害的预报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和《办法》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七条 接到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后,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即宣布进入临灾应急期,可在灾区实行特别管理措施,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拦;凡调用物资、设备、车辆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归还或给予补偿。临灾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即时就位,听候命令。
(二)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密切监视灾情,及时向乡党委、乡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趋势。
(三)根据灾情发展,乡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让疏散。
第三章 地质灾害应急对策
第八条 地质灾害灾情分为四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
第九条 灾情发生后,乡人民政府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级别及时启动《西邑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
发生地质灾害无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不大的:
(一)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及时收集地质灾害灾情,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并研究救灾事宜。
(二)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领导及相关成员赶赴灾区组织指挥灾区村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三)乡应急办、民政办、自然资源所、农业中心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有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
(一)乡党委政府立即召开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关于灾情的汇报,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地质灾害救灾工作。
(二)根据灾情及应急预案,对局部地区的交通、人员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三)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四)乡直各部门按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 乡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由乡长任指挥长,分管副乡长、武装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宣传、教育、统计、财政、电信、邮政、卫生、司法、派出所、交警、农业服务中心、电力、自然资源所、村规、林业、武装部、灾区村(社区)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第十一条 乡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应急办,由分管副乡长任主任,党政办、民政办、自然资源所、村规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与区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五)负责处理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一)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乡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乡应急办、武装部、灾区所在地村(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财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排危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医疗防疫
牵头单位:西邑卫生院
组成单位:各村医疗室、灾区所在地村(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医疗所,救治伤、病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生活安置
牵头单位:乡民政办
组成单位:乡工会、乡妇联、灾区所在地村(社区)
主要职责:设置灾区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灾民,发放救灾物资;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四)通讯
牵头单位:西邑邮政所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地村(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五)治安保卫
牵头单位:西邑派出所
组成单位:交警执勤点、灾区所在地村(社区)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重要部门、救灾物资的安全。
(六)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乡党委宣传委员
组成单位:西邑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七)生产自救
牵头单位:农业服务中心
组成单位:村建办、西邑中心学校、灾区所在地村(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对水、电、交通等工程进行抢险修复;做好灾区学校的复课工作;及时对灾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八)应急资金
牵头单位:乡财政所
组成单位:信用社
主要职责: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九)灾情监测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所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地村(社区)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滑坡灾害的级别与影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滑坡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密切监测滑坡发展,各群测群防点要配备哨子、报警器、铜锣等其中一种报警器材,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要及时发出警报,并迅速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组织群众转移到没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地带。
(十)社会援助
牵头单位:乡民政办
组成单位:乡工会、妇联
主要职责:按照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第五章 灾害损失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要进行灾害损失评估。由乡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请示区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灾害损失评估。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地质灾害救灾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及时供应应急救灾物资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五)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乡地质灾害防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质灾害应急任务的;
(三)阻碍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车辆或者占用场地的;
(四)贪污、挪用、盗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五)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灾应急期或灾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灾情、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六)在临灾应急期或灾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公民财产的;
(七)阻碍地质灾害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八)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九)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
(十)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村(社区)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