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邑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67-7-/2022-0209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2-09
西邑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邑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乡直有关单位:
现将《西邑乡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邑乡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此件可公开)
西邑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开源节流,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我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隆阳区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体现政府职能,乡各站所的财务收支一律纳入乡级财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乡站所各项资金的收取和领用必须到乡财政所统一办理,财政所负责审核报账和拨款,非财务人员不得擅自经办或代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副职领导直接分管,乡长主管财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乡财政所负责做好报账单据的收集和乡政府各站所财务核算和监督、审核。主要领导要对本乡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财务审批实行“五人会签”制度。支付各种费用和其他款项时,由经办人发起,证明人(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名,财政所所长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报销手续。凡不按审批程序执行的,财政所不予报销。
第六条 合同审核确认
(一)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只能由乡长亲自签字确认;
(二)一般的经济合同、协议可由乡长或乡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三)没有乡长或被授权人的签名,而只有一般工作人员签字的合同、协议,为无效合同、协议,财政所有权拒付有关款项。
第七条 上级部门下拨工作经费到各部门,需要办理拨款手续的,由各部门携资金请示(批复)文件到财政所开具行政往来票据自行到上级部门办理。上级部门拨付到各部门的工作经费,报账时由各部门携文件,开具正式发票,按照审批程序,通过乡财政所办理报账手续。直接到上级部门报账的经费,使用报账单据到上级部门办理后,需在报账单据复印件上加盖上级部门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留存地点,经办人,办理时间”等字样,按照乡级财务审批程序到乡财政所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乡政府各部门日常性一般费用支出,按照“五人会签”审批程序,实行财务报账制。
第九条 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支出先由相关部门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计划,报班子集体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严禁将大额资金拆分,按上级文件、方案执行除外。
第十条 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出具会议纪要。
第五章 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主要由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构成。
(一)财政拨款是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经费、项目资金等。
(二)其他收入是指按照国家政策和制度规定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主要有: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各级政府奖励用于补助公用经费部分的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
(三)其他收入按《隆阳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乡直各单位一律不得从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
(四)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各级政府奖励用于补助公用经费部分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必须全额纳入乡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利息收入要及时入账,并纳入单位统一按《隆阳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包括基本经费支出、项目资金支出和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一)基本经费支出
指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社区经费补助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
必须严格按照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对象和分配标准。
2.商品和服务支出
应根据预算定额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从严控制,有控制指标的必须控制在指标数以内,不得突破。
(1)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会议费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文印费 | 合计 |
120 | 100 | 20 | 240 |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在会议结束后15天内按报账流程及时核销。财政所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参加各类会议农村参会人员(农民)不发放误工费和往返车费补助。
各类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为不符合规定住宿的参会人员安排住宿产生的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等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必须要在接收到对方单位出具的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才允许接待。接待时,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接待住宿、餐饮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安排单间,处级人员安排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安排1个标准间。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因公需在村级接待上级部门的,接待费用由乡级统一核算,乡级接待部门填写审批单,村级提供接待采购单。
(3)其他公务活动餐
上级部门到乡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乡就餐的,一般在乡政府食堂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当地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公务餐结束后,按照《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隆办发〔2021〕101号)要求,按早餐20元/人,中晚餐各40元/人的标准进行收费。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乡政府所有公务车辆,有专职驾驶员的公务车由驾驶员负责,没有专职驾驶员的公务车由党政办统一管理。
车辆过路费的管理:公务车辆每次按2000元/辆进行ETC充值,市区以外公务车辆须按制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书记、乡长审批。
车辆维修费的管理:所有公务车辆,按照政府采购结果实行定点维修,按照规定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换胎费和购物费等费用由党政办统计后统一到财政所结账。车辆小修费用10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批准,1000元—3000元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车辆大修(大修发动机、大修自动档变速箱、全车挖补漆等)费用5000元以上,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实行一修一报一审批。
车辆油料费的管理:所有公务车辆,需在政府采购中标方凭加油单定点加油,加油单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方生效,核销时使用报销联作为附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在异地加油的,一律不予报销(因公出差经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
车辆维护保养费的管理: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维护保养,原则上按照每行驶5000公里维护保养一次,或根据车况(必须在行驶5000公里以上)进行维护保养。
车辆保险费:需在政府采购中标方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5)差旅费
指乡政府及直属站所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乡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区外的差旅费报销,一律按照《隆阳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隆办发〔2021〕103号)执行,差旅费报销时应当通过公务之家APP进行操作,提供出差文件依据、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公出差的(含区内其他乡镇),需事先填报《出差审批单》或者在公务之家APP进行出差申请,在外吃饭的,有接待单位的,需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其中:早餐20元,正餐40元。由接待单位开具收据或发票作为报销依据,没有接待单位的,需提供餐饮发票或机打点餐小票作为报销依据(早餐最高报销20元,正餐最高报销40元);往返交通费凭往返车票报销(含保险、服务费);未开公车出差的,隆阳区城区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隆阳区区外出差的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用按照每人每天240元,凭住宿发票报销(在城区拥有住房的干部不能报销住宿费)。
若出差需乘坐飞机的,可持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进行网上自助购票或在指定公务机票代理点购票,退改签费用不得报销。报销时以标注有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领取方式为1、在机场航空公司柜台出示身份证领取2、购票点领取3、网络购票可选邮寄或到服务点领取)和政府机票采购查验单(公务机票采购网可以下载电子版打印)作为报销凭证。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乡科级及以下人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对照执行)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6)办公费
乡政府一般办公消耗品及办公设备由党政办公室进行采购的,由党政办建立账册登记,规范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各站所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实际需求进行购买,实报实销。固定资产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公物使用人员要精心保管,妥善使用。乡政府公共财物未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外借。采买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其他专用设备等)、家具类(如:档案柜、桌椅等)、服务类和软件类等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由所需办公室、站所填写《政府采购审批单》报党政办,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财政所审核确认。电脑、打印机等的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站所电脑、打印机确需维修或部件更换的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指定专人上门维修或指定地点维修。未经同意擅自将电脑、打印机放到其它店维修的费用自理,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7)各类工作经费。必须凭正式发票及有关附件报销,非正式发票不得报销。每张发票或附件上都要有经办人签字以及分管领导审核,并注明事由及用途,有清单的还要附上完整的原始清单,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印章。
(8)乡各站所的人员经费(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严格按国家、市、区、乡规定的标准,由乡人事核定后制表携相应文件审批后发放。
(9)村(社区)经费补助支出。村(社区)争取到的工作经费划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上级补助到各村(社区)的经费,由各村(社区)出具正式发票等相关材料,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审批程序审核后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按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执行。
(二)项目资金支出
项目资金包括工程建设、专项补助(专项转移支出)等。乡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承办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乡财政所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套用项目资金,不得在项目支出中违反规定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它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管理。项目承办部门应当加强与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按照具体项目资金拨付要求进行拨付。同时乡财政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2.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和账务的检查监督。
3.乡本级实施的项目在办理资金拨款手续时建设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资金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施工图纸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项目公示公告图片文件。项目资金应直接转账到工程中标单位,不得转账至个人账户,不得支付现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并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完工或已通过验收的项目,除正式发票外还需提供工程结算清单,并缴纳项目资金的3%做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1年可报出。
(三)专项工作经费的支出
市、区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根据项目工作要求,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任何借款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应在借款当月内核账。对于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核销的,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延长,但必须经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认可。
第十四条 根据《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乡镇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隆财库〔2017〕275号)文件要求,我乡所有干部报账均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报账,对无法办理公务卡的干部,可附上转账记录作为证明。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交通设备、专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按《隆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账实分开管理,即财务管理和财产(实物)管理分设,应由财务人员统一建账、核算,财产(实物)管理人员统一登记、建立台账管理。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盘活存量资产,对现有建筑物、各种设备调剂使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基础上,尽量做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购置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列入当年预算,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购置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按《隆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处置、出租等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乡直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更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固定资产减少时,财产(实物)管理人员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报财政所登记备案进行账务处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对财产的购置和处理,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研究并上报书记、乡长批准,方可办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乡财政所对乡属各站所的财务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各部门的收入款项必须入账,不准截留、抵支,不准私设小金库。
(二)各项支出必须持有合法票据,按审批权限,其报销票据依次签字,“五人会签”齐全,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三)各站所的资金,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或挪用,各站所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确因业务需要向银行贷款,或以站所名义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事先必须书面呈报乡党政主要领导研究批准方可办理,凡未经乡主要领导批准,站所私自贷款、借款,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纪检、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四)账务做到日清月结,记账规范,手续齐全,各项费用支出(如公务用车维修、燃油、办公费、接待费等)原则上不能拖欠。工程项目支出按合同约定,付款时由项目承建单位开具完税票据,列入当期支出。尾款记入应付账款,分期付款。
(五)票据由乡财政所统一管理,各站所使用可办理领、购手续,用完后票据底联存根交回财政所进行核销、保管,如果丢失由丢失人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处理。
(六)乡财政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支明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向班子会议通报。
(七)乡财政所负责对乡各站所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八)乡财政所负责乡级财务归档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2月9日执行。